新京报快讯(记者王梦遥) 1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规定,对婴幼儿采取欺骗、利诱等手段使其脱离监护人或者看护人的,视为刑法规定的“偷盗婴幼儿”。
此外,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等单位的工作人员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将所诊疗、护理、抚养的儿童出卖给他人的,以拐卖儿童罪论处。
在拐卖妇女犯罪方面,以介绍婚姻为名,采取非法扣押身份证件、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或者利用妇女人地生疏、语言不通、孤立无援等境况,违背妇女意志,将其出卖给他人的,应当以拐卖妇女罪追究刑事责任。
《解释》共10条,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记者了解到,2015年,全国法院审结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853件、判处刑罚1362人,这一数据较2012年下降了50%以上。今年前11个月,全国法院审结相关案件618件,判处刑罚1107人。
对于《解释》制定的背景,最高法刑一庭负责人称,虽然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高发态势逐渐得到遏制,但是对于什么是偷盗婴幼儿出卖、如何区分正常婚姻介绍与打着介绍婚姻旗号拐卖妇女犯罪的界限等问题,实践中认识不一。
同时,去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作了重大修改,体现了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行为加大打击力度的精神,如何准确适用相关条款,亟需司法解释予以明确。
《解释》对拐卖儿童罪中的“偷盗婴幼儿”进行了规定,最高法刑一庭负责人对此表示,司法实践中,趁监护人、看护人不注意,将熟睡中的婴幼儿抱走,属于通常所理解的“偷盗婴幼儿”,但这种案件较少。更常见、多发的案件是,利用父母等监护人或者看护人的疏忽,以给付婴幼儿玩具、外出游玩等哄骗手段将婴幼儿拐走,这种行为可视为是针对监护人、看护人进行的“偷盗”。这类犯罪严重侵害儿童身心健康,造成许多家庭骨肉分离,社会危害更大,但对该种情形是否属于“偷盗婴幼儿”,实践中存在争议。
该负责人表示,《解释》将对婴幼儿采取欺骗、利诱等手段使其脱离监护人或者看护人行为界定为“偷盗婴幼儿”,有利于从严惩治拐卖儿童犯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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