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侦探协会章程 解决客户最根本的问题

2017-01-25 13:02 人阅读 来源:未知

 贵阳侦探协会解决贵阳私家侦探行业客户受到虚假广告信息上当受骗的问题,为客户提供真实的服务,解决客户最根本的问题 

贵阳侦探协会章程/中国侦探协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中文名称为:中国侦探协会,英文名称为:Chinese Detectives' Association,英文简称为:CDA,中文简称为:中侦协。 

第二条 本协会是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非政治性、非营利性的行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成立时间为2010年8月26日,注册地址在香港。 

第四条 本协会工作语言为汉语,若本章程的其它语言的译本较汉语原本有出入,应以汉语原本为准。 

第五条 本协会宗旨: 

(1)支持和保护全球华人私家侦探的荣誉和利益,建立和维护全球华人私家侦探的最高伦理道德。 

   (2)建立和推进良好的执业标准,约束不当的执业行为,解决执业中的纷争。保证私家侦探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执业守则、章程。清除本行业那些不可靠的,无能的,不负责任地专业人士和伪专业人士,以维护本行业的专业水准和职业操守。 

   (3)促进和加强会员间的交流合作,建立互信机制,增加本行业的凝聚力和竞争力。 

(4)开展同全球其他私家侦探社团组织的交流与合作,促进友好往来。全面拓宽华人私家侦探在全球的业务空间,大力提升华人私家侦探在国际侦探界的地位。 

   (5)为那些私家侦探行业尚得不到法律承认和保障的以华人为主体的国家(或地区)的私家侦探争取合法地位和权益,尽最大可能的消除上述国家(或地区)的官方和民间对私家侦探行业的歧视或偏见,促使上述国家(或地区)的私家侦探行业合法化、正常化、职业化、专业化。 

   (6)创建全球最具影响最具权威的华人私家侦探门户网、华人私家侦探期刊,以及其它媒体,最大限度地在全球范围内宣传和推广华人私家侦探,全方位提升华人私家侦探在国际中的影响力和竞争力。 

   (7)创立全球私家侦探界最具权威最具影响的侦探大奖,以表彰全球华人私家侦探界的最杰出的私家侦探个人、企业,同时激励新人,以促使从业人员、企业报以最大热情地为本协会以及本行业做贡献,从而全面提升本行业的专业水准和职业操守。鼓励或奖励从业人员在经营理念和专业技能方面的不断创新。 

   (8)创办全球私家侦探界最具影响力最具公信力的侦探慈善基金会和侦探公益热线,号召本行业的从业人员、企业行侠仗义、积德行善,最大限度地向本行业的精神图腾“侠”靠拢,从而全面改善本行业的社会形象,让世人从我华人私家侦探身上看到“侠”的影子。 

   (9)创办全球私家侦探界最富盛名的侦探大学(或侦探学校),为本行业培养后续人才,从而让本行业向更专业化更职业化的道路迈进一大步。 

   (10)大力推动全球高校开设“侦探”或“私家侦探”专业,赞助相关研究所或个人对本行业进行学术研究,以提升本行业的社会地位,为本行业争取到更大的发展空间和政治诉求。 

   (11)创建全球私家侦探界最具权威的业内考试体系和考核标准,同时为合格者颁发专业认证书,将来只有拥有此认证书方可得到业内认可,才具备从业资格,从而提高本行业的从业门槛,规范本行业的从业标准,消除本行业滥竽充数的乱状,以使本行业能够可持续发展。 

   (12)创立以中华传统文化为基础的先进的私家侦探文化,用独树一帜的文化理念来彰显私家侦探的魅力,从而为华人私家侦探在国际私家侦探界赢得荣誉和尊重。 

   (13)建立本行业最具权威的诚信档案,创立本行业最具权威的诚信评估体系,坚决铲除唯利是图、毫无诚信、不讲原则、丧失职业道德的害群之马。 

   (14)建立人才储备库,积极引进优秀人才入行,制定人才扶持计划。 

   (15)组织、开展、参加业内侦探专业大赛、选秀,提高业务水平,提高影响力和社会形象。 

   (16)组织开展业务培训、交流,全力提升从业人员业务水平和专业技能,推动本行业专业、产业化。 

   (17)组织开展侦探技术、理论、文化的研究,并组织编写《中华私家侦探史》,让那些对我华人私家侦探界有过杰出贡献的传奇人物彪炳史册,同时真实记录我华人私家侦探的艰苦创业历程。 

(18)组织编写本行业的经典案例集,组织编写本行业最权威的专业教材,以供已入行或想入行者,及其他团体或个人学习和研究。 

   (19)奖励和赞助业内或民间对本行业从业人员进行文学、电影、摄影、绘画等艺术创作,以提升本行业的软实力。 

   (20)举办私家侦探行业的业务咨询服务和展览展示活动,承办全球范围内有关方面委托办理的有利于私家侦探行业发展的活动。 

   (21)开展与本协会宗旨有关的其它活动。 

第二章 会员

第六条 本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赞助人会员、荣誉会员。 

    (1)单位会员:全球华人私家侦探界的行业组织和社会团体;全球华人私家侦探界的企业、事务所,以及相关机构;不论规模大小,不论意识形态,不论宗教信仰,只要拥护协会章程,在业内有一定影响,且拥有华人背景的,均可申请入会。 

   (2)个人会员:全球华人私家侦探行业的各类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拥护协会章程,热爱私家侦探事业,在业内具有一定影响力,且符合以下条件者,经本会2名在册会员介绍,可申请加入本会: 

a、取得营业执照连续经营3年以上并按时年审的侦探类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b、在侦探类机构任职3年以上的主管经理; 

c、目前从事私家侦探职业且已连续执业3年以上的专业人士; 

d.在警察司法机关任职4年以上、从事侦探职业2年以上的专业人士; 

e、无刑事犯罪记录(或服刑完毕且满7年); 

   (3)赞助人会员:有意帮助本协会实现协会宗旨,在资金或物资方面提供一定数量赞助的人士和组织。 

   (4)荣誉会员:即本协会特聘的热心私家侦探事业、积极支持本协会工作的世界杰出私家侦探和其他人士。 

(5)本协会不吸纳以经营信息资源为主业、以经营设备装备为主业和以从事讨债为主业的公司或个人为会员。 

第七条 会员入会手续:凡自愿加入协会者,需提交入会申请表格。经协会会员推荐、担保,由协会理事会讨论通过,批准成为协会单位会员或个人会员,颁发会员证书。单位会员应推选一至二人作为该单位会员的代表。赞助人会员、荣誉会员的邀请权、授予权和取消权仅属于本协会理事会。 

第八条 本协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会员有发言权、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和罢免权。赞助人会员和荣誉会员享有发言权,但不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和罢免权。 

   (2)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3)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协会工作的监督、批评和建议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九条 本协会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协会章程。遵守本协会制定的执业指令、规章、制度,且以本协会制定的执业指令、规章、制度为执业标准,并加以推广。 

  (2)执行本协会的决议,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3)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和荣誉。 

  (4)主动向本协会反映有关社情民情,提供有关资料,提出建议。 

  (5)按规定交纳会费。赞助人会员因对协会提供过赞助或捐赠可免交首年会费。荣誉会员免交会费,如自愿交纳不受限制。

第十条 本协会会员必须遵守以下纪律: (1)禁止受理或参与暴力讨债业务,也不得为暴力讨债提供人员、物资、技术和智力支持。 (2)禁止出售或倒卖信息资源,禁止为与案件无关的第三方提供公民个人信息。 (3)禁止受理或参与涉及所在国家军事机密的调查业务。 (4)禁止受理和参与涉及旨在破坏社会安定或颠覆所在国家政权的相关业务。  会员如被发现有以上行为,将被立即除名。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如果不履行会员义务,性质较为恶劣者,常务理事会直接给予除名。会员一年以上不参加本协会活动者,若未向本协会澄清理由,视为自动退费。会员死亡者,当然退会。任何会员如在4月1日前仍未缴纳当年会费,经常务理事会研讨后,由秘书处书面下达注销其会员资格通知。被注销会员资格者如再次要求入会,需按新会员入会程序重新申请。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协会章程、执业指令、规章、制度,或受到其所在国家(地区)刑事制裁,或因其行为给社会、业内带来恶劣影响甚至激起民愤时,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三条 本协会有权利对退出本协会或被本协会除名的有关人士通过本协会旗下媒体或其它媒体向社会通告。 

第十四条 会员的权利与特权仅是会员本人所有,不得转与他人。 

第十五条 会费标准,由本协会理事会决定。会员应在每年的1月15日之前预交本年度会费。凡在本年度入会的会员,需全额交付当年会费。会员自愿提前交纳会费的不受限制,但一旦离开本协会,其所提前预交的会费本协会将不予退还。 

第十六条 会员如果拖欠会费或拖欠本协会的其它款项达1个月,在其付清会费和其它欠款前,将停止享有会员的任何权利。拖欠会费的在补缴会费后满2个月才能恢复会员权利。不管以任何形式停止作为本协会会员的,仍对其当初拖欠本协会应付但未付的款项负有偿付的责任。 

第十七条 会员应将自己的真实姓名、地址、联系方式报本协会秘书处登记,并由本协会制作会员证、会员铭牌和《中国侦探协会会员名录》发给会员。如会员基本资料有变更者,应及时将变更情况通知本协会秘书处。 

第十八条 本协会会员证一年一换。发证当年至次年6月30日前有效。 

第十九条 本协会官方网站将建立会员查询系统,通过该系统可查询到每个会员基本信息、资格审查信息和资料变更信息。 

第三章 管理

第二十条 理事会管理协会的事务: 

    (1)理事会由三十一位理事组成。在每年举行的年度全体会员代表大会上,凡上一年度当选或连选为理事会成员的五位年限最长的理事应提出辞职,但他们仍有资格参加重选(含当年)。任职年限相同的理事,抽签决定辞职的人选。 

   (2)理事会名额如出现空缺,理事会有权增补理事。被增补的理事任职至下届年度全体会员代表大会的召开,并有权参加重选。 

   (3)理事会有权增补理事,以替代在任职期间不管因何原因无法参加理事会会议达半年以上的理事。不过该条中增补的理事,在临时缺席的理事重新参加理事会时则停止行使作为理事的职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筹备召开全体会员代表大会。 

   (2)执行全体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3)向全体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4)听取和审计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5)推举名誉会长。 

   (6)选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7)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8)决定设立和撤销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9)决定各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 

   (10)决定本协会聘请的专职人员薪金(如果有的话),并规定他们应尽的义务。 

   (11)领导各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12)制定内部各项规章制度。 

   (13)决定协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如果赞同票与反对票相同,会议主席有第二票或决定性的一票。会议主席通常由会长担任,如果会长缺席,则由会长指定一位副会长担任会议主席主持会议工作,或在副会长中推选一位担任会议主席主持工作。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注: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网络、通讯等形式召开,但必须制作会议记录予以存档。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设特邀理事。对于热心本协会工作、拥护协会章程和对协会有突出贡献的知名人士,经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可聘请为特邀理事。特邀理事与理事的权利和义务相同。 

第二十五条 对协会建设做出突出贡献并与本协会保持友好合作关系的人士,经常务理事会决定,可聘请为荣誉理事。荣誉理事只有发言权,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和罢免权,无需交纳任何款项,其它权利和义务与理事相同。荣誉理事的邀请、授予和取消由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设立由一十五人组成的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组成。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1)在理事会闭会期间,领导理事会的工作,对理事会负责。 

    (2)筹备召开全体理事会议。 

    (3)决定设立和撤销办事机构、分支机构等有关机构。 

    (4)决定各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 

    (5)领导各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6)审议协会年度财务开支计划。  

(7)制定内部各项规章制度。 

(8)决定协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如果赞同票与反对票相同,会议主席有第二票或决定性的一票。会议主席通常由会长担任,如果会长缺席,则由会长指定一位副会长担任会议主席主持会议工作,或在副会长中推选一位担任会议主席主持工作。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一个月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网络、通讯等形式召开,但必须做好会议记录予以存档。 

第三十条 秘书处是常务理事会的办事机构,由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 

第三十一条 协会设名誉会长若干人,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的荣誉会长享受会长的荣誉和礼遇,不行使会长所行使的职权。荣誉会长的权利和义务与荣誉理事相同。荣誉会长的邀请权、授予权和取消权仅属于本协会理事会。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热心本协会工作,拥护本协会章程,赞同本协会理念。 

   (2)在本行业有较大影响,品行兼优,口碑极佳。 

   (3)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由常务副会长兼任。 

   (4)身心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有一定组织管理能力,能带领协会健康发展。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四条  在特殊情况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超过最高任职年龄若要任职,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为二年,一般情况下不得连任。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全体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方可连任。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即为注册法定代表人,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协会的全面工作。 

   (2)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 

   (3)检查全体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4)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5)协调处理章程实施中的重大事项。 

   (6)决定协会的其他重要事项。 

   (7)代表协会对外行使相应的民事法律权利。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秘书长在会长的领导下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以及其它相关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等有关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4)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等相关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处理协会的其它日常事务。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四章 全体会员代表大会

第四十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体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听取并审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终止事项。 

   (5)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四十一条  全体会员代表大会一年召开一次(年会)。 

第四十二条 全体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必须经过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如果赞同票与反对票相同,会议主席有第二票或决定性的一票。 

第四十三条 每次全体会员代表大会都应当由会长主持。如果会长缺席,由会长指定的副会长主持,或由副会长们协商从其中选定一个主持。 

第四十四条 理事会是全体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全体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必须由具备5年以上专业资历的会员担任。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1)会费。 

   (2)捐赠。 

   (3)利息。 

   (4)赞助。 

   (5)开展活动或服务的合法收入。 

   (6)所办经济实体的收入。 

   (7)其它合法收入。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根据本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会费收取与使用的管理方法,依据管理方法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实现本章程提出的宗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条 本协会的资产接受全体会员代表大会监督,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日常工作的主要负责人之前需接受离任审计,并将财务审计报告提交常务理事会审计。 

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的资产不受侵犯,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三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在协会成立初期暂时实行义务制(零工资),待协会财经状况许可时,由理事会制定有关专职工作人员工资待遇方案,提交年度会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实行。 

  

第六章 纪律监督和仲裁

第五十四条 任何本协会管理人员和会员都可能因违反法律和协会章程、行为准则以及协会规章制度的不良行为而受到内部批评、通报谴责、罚款、停职、停止会员权利、取消会员资格或司法起诉。 

第五十五条 会长任命5-7名常务理事组成协会纪律监督和仲裁委员会,以专门处理协会成员中出现的违纪案件、投诉案件和内部纠纷。 

第五十六条 任何会员如发现协会管理人员和其他会员有工作效率太低、服务质量太差,贪污或利用职务之便侵占、挪用公款,滥用职权,欺诈坑害客户或同行等违反法律法规、协会章程、执业指令和规章制度等不良行为,都有权向纪律监督和仲裁委员会提出举报或申请。 

第五十七条 会员举报或申请应以纸质书面形式或电子邮件、传真形式递交纪律监督和仲裁委员会。在收到举报或申请后7日内,纪律监督和仲裁委员会应以纸质书面形式或电子邮件、传真形式通知被举报和申请的当事人在10日之内提交答辩。无论是否收到答辩,纪律监督和仲裁委员会都必须在收到举报或申请后60天内作出裁决。 

第五十八条 会员举报或申请的案件,如果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采用简单程序处理,纪律监督和仲裁委员会将择时尽快处理,不受上条规定的时间限制。 

第五十九条 纪律监督和仲裁委员会根据被投诉会员的具体情况作出内部批评、通报谴责、罚款、停职、停止会员权利、取消会员资格等裁决,触犯法律者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十条  纪律监督和仲裁委员会一旦作出裁决,立即生效,任何会员都必须无条件执行。任何会员如拒绝履行裁决,将按除名处理。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

第六十一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通过后,报全体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在任何年度全体会员代表大会上,如到会的在籍会员有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即可进行修改。不过应在发出会议通知的同时将要表决的修改案寄给所有的在籍会员。如遇特殊情况,经常务理事会通过同意后先予执行,再提请全体会员代表大会追议通过。 

第八章 终止

第六十二条  本协会的解散、合并、分裂等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议程。该议程须经全体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方可有效。 

第六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再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四条 在清理债权债务之后还有财产遗留时,该财产不得在会员中分配,而应将财产转移给具有相同目标的机构,且该机构也禁止将收入或财产在其会员中分配。该类机构的选择,由会员代表大会在本协会解散前或解散时决定,如果未能作出决定,将提交管理部门处理,如果仍未能作出处理,则用于其它相关慈善目的。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经第一次全体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常务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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