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4日,《中国消费者报》记者从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审结一起消费者诉克丽缇娜美容院加盟店北京诗语年华美容美发有限公司第三分店退还美容卡预存款的案件,法院支持高某要求退还5个月美容卡预存费用的诉讼请求。
2014年12月12日,高某在著名美容机构克丽缇娜的加盟店北京诗语年华美容美发有限公司第三分店,花9800元办理面部美容和颈部美容的年卡。因高某皮肤敏感,在办卡时高某即向店员询问,如果皮肤出现过敏反映,能否暂停美容,等到皮肤情况恢复后再继续使用,当时店员承诺可以随时停卡。
在高某开始美容后,因皮肤敏感问题严重,两次暂停美容卡的使用。2016年4月,在美容院反复要求下,高某再次开始进行面部美容,但在该次美容后,原本已经恢复的正常皮肤状况的高某,面部突然大面积爆发痘痘,皮肤红肿、脱皮,其后,高某到其他美容机构花费3500元进行治疗。
高某认为,因美容院的过错,导致其皮肤过敏、爆痘,要求美容院退还其未使用完的5个月美容卡预存费,并赔偿其治疗痘痘产生的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费用共计1.2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美容院未及时就高某在接受美容服务期间出现的不适症状进行处理,高某基于防止出现进一步不适症状的考虑,停止接受美容院提供的美容服务,符合常理。高某要求美容院退还其未消费期间的年卡费用的诉讼请求合理,法院予以支持。但对于治疗痘痘所产生的各项费用,高某因无法举证证明其爆痘的原因系美容院的美容行为所导致,因此未获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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