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3-21 14:03 人阅读 来源:未知
公章和印签章需要指定地点刻章吗?
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重庆市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印章管理的通告》等相关文件规定,公章的刻制必须严格办理程序和审批手续,需要刻制印章的单位,需凭相关手续和证明材料到所在地区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理准刻手续,凭公安机关核发的《印章准刻证》到具有公章刻制资格的刻章企业刻制,并纳入公安机关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管理,禁止未经批准刻制公章。公章刻制企业不得承接无公安机关出具准刻手续的刻章业务,无公章刻制资格的印章刻制企业和刻字摊点,一律不得承接公章刻制。
北京刻章公司:印章刻制行业分为公章刻制和个人名章刻制两类,均属公安机关特种行业管理,公章的刻制必须经公安机关批准,并取得《印章准刻证》后才能在具有公章刻制资质的单位刻制。公安机关对公章的刻制不进行指定,只要在我区范围内具有公章刻制资质的单位均可承接,但公章刻制的价格由物价部门核定,不属公安机关管辖范围。
属于公章和具有法律效力的个人名章是有这样的规定。
《公安部印章管理办法》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印章指公章和具有法律效力的个人名章。
本办法所称公章是指国家权力、党政机关、司法、参政议事、军队、武警、民主党派、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政部门登记的民间组织,居(村)民委员会和各议事协调机构及非常设机构的法定名称章和冠以法定名称的合同、财务、税务、发票等业务专用章。
本办法所称具有法律效力的个人名章是指国家权力、党政、司法、参政议事、军队、武警、民主党派、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政部门登记的民间组织,居(村)民委员会和各议事协调机构及非常设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及其财务部门负责人的名章。
第七条 国家权力、党政、司法、参政议事、军队、武警、民主党派、共青团、工会、妇联等机关、团体的各级组织、机构需要刻制印章的,由制发机关的印章管理部门开具公函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即办理并出具准刻证明。
第十条 需要刻制印章的单位应当到公安机关批准的刻制单位刻制;刻制单位将刻制的印章向公安机关办理印鉴备案后,方准启用。
公安部、工商总局在《关于坚决取缔非法刻制印章摊点严厉查处伪造印章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中规定:
三、加强对刻字业的日常管理。公安机关要严格掌握刻字业的开业审批条件,对无本地常住户口和曾受过刑事处分以及无固定经营场所的,不予批准;无公安机关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发营业执照。对经批准合法经营的刻字单位,要指导、督促其建立健全安全防范制度,严格管理,严禁非法承制印章,严防公章坯料流入不法分子手中。
(刻章啦):
http://www.kezhang.la/qykz/57.html
延伸阅读: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我们|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Copyright ©2004-2016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