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3-23 20:13 人阅读 来源:未知
日前,一则关于大同市天镇县运管所副所长张明包养情妇的帖子广为流传。对此,3月21日,大同市天镇县政府新闻中心贺姓主任称,纪检部门已成立专案组介入调查。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如何认定?
举报人袁某某称自己与前妻小丽于2015年5月份结婚。2016年4月,小丽生了一个女孩,探视的亲属纷纷议论称女孩长得不像袁某某而像张明。后,袁某某委托相关机构进行亲子鉴定,结果显示袁某某非女孩亲生父亲。
袁某某告诉记者,婚前,小丽名下有一套价值十七八万元的房子,且有钻戒、项链等多种名贵饰品。婚后,袁某某开始听到有关张明与小丽之间有不正当关系的流言。后来,袁某某从别人口中得知,9年前,小丽在张西河治超站附近的饭店当服务员,与当时已婚的在该站工作的张明认识并非法同居。袁某某称直到小丽和自己结婚后,二人也没有中断过不正当关系。
袁某某还称,自己将相关情况进行举报后,张明曾指派"社会上的人"找到自己家威胁自己与小丽离婚,在2016年8月份,不堪社会人员胁迫的情况下,自己与小丽办理离婚手续。
公开资料显示,张明任天镇县运管所副所长、西马站治超站站长。21日,记者就此情况多次致电当事人张明,电话一直处于无人接听状态。3月21日,记者致电天镇县政府新闻中心,相关负责人称纪检部门已成立专案组介入调查。(新闻来源:东方头条)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的认定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犯罪主体主要是父母、兄弟姐妹、族人以及奸夫、情妇等,以父母干涉子女婚姻自由的居多;主观方面必须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就是为了干涉他人的婚姻自由;犯罪客体是他人的婚姻自由和人身权利;犯罪客观方面必须有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行为,直接采用暴力手段干涉他人婚姻自由,是本罪构成的前提条件。
1、区分暴力与口头阻止或暴力相威胁干涉婚姻自由的界限。
在干涉婚姻自由当中,如果行为人使用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构成犯罪;如果行为人仅以口头阻挠或者以暴力威胁及书面威胁等,则属于一般的违反婚姻法的行为,不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2、区分暴力严重与暴力轻微干涉婚姻自由的界限。
根据我国立法精神和实践经验,干涉他人婚姻自由,并非使用暴力即构成犯罪。只有使用暴力严重,阻碍他人行使婚姻自由的权利,才构成犯罪。如果暴力轻微,对被干涉者争取婚姻自由的威胁不大,或者暴力行为对被干涉者的人身危害程度轻微,则不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3、区分本罪与少数民族地区抢婚的界限。
在少数民族,有抢婚的习俗,这是一种结婚的方式。对于这种抢婚方式,不应当作犯罪处理。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有的人问女方求婚,遭到拒绝,于是纠集多人,用暴力手段把女方抢到自己家中,其情节严重或引起严重后果的,应以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论处。
4、从行为人在主观上有无干涉婚姻自由的故意来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是直接故意犯罪,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是故意才构成犯罪。所以,在处理案件时,必须查明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有的案件表面上是使用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但实际上行为人并没有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故意。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是犯罪行为,为刑法所禁止,律师在刑事案件的不同阶段都能起到很重要的作用,甚至是决定性作用,律师越早的介入案件就能更好的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为犯罪嫌疑人早日争取人身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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