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6-16 08:48 人阅读 来源:未知
民间贷款自古有之,近几年,民间私人贷款形成了一定的规模,蔓延到全国各地的区域范围内。由于不清楚贷款要注意什么,使许多借贷行为极不规范,给一些当事人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纠其原因,一方面是经济发展使民间资本越来越多,银行信贷实行从紧的政策,为民间不规范的借贷提供了充足的运作空间;另一方面借贷产生高额利息给资本拥有者带来巨大诱惑,使民间借贷行为逐渐升温。
今年3月,山东省聊城于欢故意伤害案即“辱母杀人案”引爆社会舆论。尽管此案现正处于上诉阶段,但其暴露出的诸多问题引人深思,高利贷致暴力索债便是其中之一。
根据我们长期执业中处理的的非法拘禁案中,90%以上以追债为目的,属于勒索债型犯罪,且在这些追债关系中,大部分都属于违法借贷。河南省近期发布的相关报告也显示,因索取债务问题导致非法拘禁案件占到80%。据了解,类似情况在全国普遍存在。
有关专家表示,民间借贷有其生存土壤,借债还债应在法律框架内进行。相关部门需加大力度打击暴力索债,应建立对高利贷放贷者的刑事追责制度,不能只是简单认定高利贷合同部分无效就止步。此外,相关部门要加强监管,建立信息披露机制,实行主动与被动相结合,最大限度地提升借贷双方的信任度,从而降低民间借贷风险。
历数武力讨债,我们仔细分析,主要涉及几种类型:正当的逾期债务;利息超过银行4倍以上的高利贷债务;民间黑色债务;甲乙丙丁相互赊欠的连环债务。这些债务有的是陈年旧账,有的是一团乱麻三角债,有的建立在亲情圈、友情圈和熟人圈内,有的借贷字据不规范,更有的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等。如此这般,为一些不法债权人利用非法拘禁讨债埋下诱因。
在此提醒民间债权人,放高利贷风险很大,让钱生钱要选择正当安全的稳妥渠道,任何高回报的放贷都伴随着高风险。”武力讨债不是捷径,所雇佣的讨债者一旦触犯法律底线,债权人难逃干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或者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无权主张借款人支付借期内利息。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有权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如果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则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应当被认定无效,借款人有权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
“根据这一司法解释,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应当被认定无效,但无效后并没有对放高利贷者的惩处措施。” 在美国,只要超出法律允许的利率范围放贷,是要入刑的。但是我国刑法对此并未设罪名,意味着对非法放贷者没有刑罚的惩戒手段,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放贷者有恃无恐。建立对非法放贷者的刑罚机制。
北京要账公司提醒民间私人要帐,用法律用语来说,就是民间借贷中,债权人追债的问题。在民间借贷中,债权人追债,注意事项有下:一是诉讼时效:诉讼时效一过,债权人就丧失胜诉权。二要注意保全证据。民间借贷中,证据很单一。当事人往往会以现金来支付。小额借贷,这是没问题的。如果是数额巨大的时候,只有借款合同,这样的证据就不够了,还需要其他证据佐证。三是追债手段要合法。不能拘禁债务人。四是最后的手段是诉讼,在诉讼时注意利息的问题。
律师提醒,任何人在进行私人贷款前,都要先请专业人士讲解贷款要注意什么,按照要求准备相关资料,按照法律规定遵守诉讼时效,保障自己的利益,避免出现假贷款、真借条、当事人恶意串通让第三方担保等现象出现,使自己蒙受损失。
第一:借款必须留有书面借据,对借款日期、借款金额、借款利率、还款日期进行详细标注,对利息约定不明确或没有约定的,均视为无需支付利息。借款合同必须双方签字,有担保人的,担保人的责任要一并写清,担保人本人签字。借据一式两份,双方各一份。有担保人的,一式三份,三方各持一份。
第二: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高于银行利率,但不能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当双方对是否约定利率发生争议时,需提供证明,如无证明,则按照无息贷款处理。利息如果超过按本金计收的标准,法律则不予保护。
第三:双方中有一方是以胁迫、欺诈等违法手段,或者乘人之危时,使对方在违背自己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形成的借贷关系均无效。由于出借人行为造成的无效,借款人只返还本金;由于借款人行为造成的无效,借款人既需返还本金,又要返还利息。
第四:在出借人明知借款人要从事非法活动仍给予借款的,这种借贷关系属于违法的借贷,不受法律保护。
第五:有担保人的借贷,当债务到期时,应由债务人及时偿还,如果债务人无能力清偿,或者债务人下落不明,则由担保人负责清偿到期债务。 不规范的民间私人贷款除了损害了借贷双方的利益,同时也对社会的经济发展造成了冲击。这种民间借贷行为游离于金融监管之外,难以准确控制,所以一旦发生了经济纠纷,给司法裁决也带来了一定的难度。因此,借贷双方一定要熟悉法律法规,多问贷款要注意什么,决不能轻易实施借贷行为,以避免产生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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