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河南“大妈涉黑团”讨债生意:占着理,吵架时不能输)
只要老妇女,不要男的参加。“高云渐渐意识到自己的”价值“所在:男人去讨债很容易打架,而她们这些人都是可怜的”老弱病残,对方拿她们没有办法。
大妈涉“黑”团,是平均年龄约50岁、约30名中老年妇女组成的讨债团。
2016年1月的一天,一群陌生的大妈们来到了河南省商丘市政法干校家属院。她们拿着扩音喇叭喊话、骂人,闹得人心惶惶。
因家属院南面要建高层小区,将影响采光,居民向当地规划局反映后,工地停工。几天后,这群大妈便来到这里。
有的大妈态度很凶,辱骂和威胁;有的大妈则“好心地”劝他们听话,让他们不要再和南面高层小区的开发商过不去。
家属院代表李高(化名)断然拒绝后,被大妈们用手指戳着鼻子骂,还有人推搡、拉扯衣服。李高不敢回骂、更不敢推她们,“万一哪个大妈突然倒地、装病闹死呢?”
2016年3月,当地警方侦查发现,有一个平均年龄约50岁、约30名中老年妇女组成的“讨债”团,平时这些人没有正式工作,依靠电话互通消息,帮人“撑场”,参与各种债务纠纷、工程纠纷、医疗事故处理等等。
她们受人雇佣,采取辱骂、侮辱、恐吓、殴打、损毁财物、占用公私财物等手段,直至对方不堪其扰,息事宁人。
2017年7月5日,这个“大妈团”的14名主要成员被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寻衅滋事罪,判处2年至11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当地人称她们为大妈“骂骂队”,还有人说她们是第一起“大妈涉黑团”。
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的大妈之一高云(化名)因病而被取保候审。面对新京报记者,她说自己觉得委屈:“我们确实犯法了,但不是什么黑社会。”
商丘市政法干校家属院因其南面要建高层小区,影响采光,与开发商产生纠纷,之后家属院被雇用来的大妈们骂了几天。
“关键是管饭”
参加几次讨债后,高云开始觉得,自己一个眼瞎的人也有了用处。
她是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平原办事处刘庄村人,45岁时因糖尿病并发症,双目失明,陷入黑暗之中,变得什么也不会。
三四年前,高云跟着村里的一个大嫂,第一次帮人讨债。“我每天都没事情干,玩得好的一叫帮忙,我就去了,就当是好玩”,她说,“关键是管饭。”
那时,她的丈夫已去世多年,女儿去了市区,高云独居村庄,生活不能自理,连吃饭也几乎全靠亲友。
请她们的老板是一个亲友,让她们去帮腔和助威。“村里几百户人大多沾亲带故,不管谁出现困难,肯定会互帮互助的。”高云的一个堂侄说,他家也常常帮衬高云。
后来,在这个堂侄有需要时,高云也去帮他讨过债。一般,请她们的大多是村里这些“儿侄辈”的老板们。
刘庄村是典型的市郊,距离梁园区政府、商丘市政府分别约5公里和10公里。眼看着市郊与市区间高楼越多、距离越短,建筑行业成为不少村民的谋生之业。对村民来说,打工的讨要工钱,包工的讨要工程款,这些早已见怪不怪。
今年7月底,记者走访商丘市内部分建材市场得知,前几年全国房地产行业出现较大波动,牵连商丘市内很多贷款或担保企业资金断裂、资金回收难,出现了很多经济债务纠纷。讨债难,民间因此出现了各种讨债群体和讨债方法。
“每笔生意都签有四五页纸的合同,规定限期付款和超期后赔偿等事宜,但还是一半以上不能正常收到钱款。”刘庄村一个卖建材的老板说,现实中没有超期赔偿一说,能拖个半年、一年催回全款就不错了。
这位老板说,他们出现民事、经济纠纷时,公安部门只要双方不打架、不闹事,就只能现场调解;如果去法院起诉、走司法程序,不仅时间周期长、成本高,且打赢官司也难得到执行。
刘庄村是典型的市郊,村里与高云一起被抓的共有4人,而平时村里参与过讨债的人数更多。新京报记者宋超 摄
讨债公司也不是这些小老板们随随便便就能聘请的。记者咨询商丘多家网络搜索靠前的讨债公司得知,这些公司收费一般按讨回金额的15%-40%收费,采取干扰债务人的企业经营、家庭生活等手段,暗示“难免需用点武力来威胁”。总之,收费高、动手闹僵关系、打人犯法,这触犯小老板们做生意的三条底线。
“只要老妇女,不要男的参加。”高云渐渐意识到自己的“价值”所在:男人去讨债很容易打架,而她们这些人都是可怜的“老弱病残”,对方拿她们没有办法。
最开始去的几次,高云说自己没拿钱,觉得给亲戚朋友帮个忙,请个饭就可以了。
她说,有时帮人要到账后,对方会给她们每人一天发100元或200元钱。得好处费多少,主要看“老板”大不大方。
高云每月领的低保不到200元。她已患有糖尿病和冠心病多年,没有什么其他收入。
“只要别人管一顿饭”,高云以为,帮人讨债不犯法,“我一个瞎子还能帮别人,我感到很荣幸。”
跳广场舞的病人们
2015年前后,老房子漏雨厉害,高云离开刘家庄,随女儿住进了市区。白天“听”电视,晚上等女儿回家做饭。饭后,她就去小区附近跳广场舞。
她在跳广场舞时认识了苏木香(化名)。61岁的苏木香和儿子一起住在商丘市区,每天在家也是做饭、带孙子、做家务。她的身体也不好,曾患上乳腺癌并被切除左乳,术后左手臂血管无法正常流通,导致现在左臂比右臂粗了很多。
在互相认识前,苏木香也跟着认识的朋友帮人讨过几次债。
“鼓励她晚上多去跳跳广场舞,也支持她和别的大妈一起去讨债。”苏木香的儿子说,他怕妈妈得病后想不开,在家也憋得慌,“帮个忙,相当于去玩,但交待过,不能打架骂人,动气了对自己身体不好”。
跳广场舞时,她们又认识了陈美(化名)和胡林文(化名)等人。这几人的家都比较近,除胡林文是男性外,其他人都是大妈。
几个人的光景也差不多。
陈美53岁,患有冠心病和高血压,四五年前离异后,和大女儿一家租住在城中村里,帮忙照看孙子;胡林文53岁,患有家族遗传病肺气肿,稍微走累一点就要引发哮喘,三四年前还把腿摔断了,现在走路还有点瘸,由于不便出门,平时在家照看80多岁的老父母。
胡林文的姐姐说,陈美和胡林文曾是同学,但几十年来基本没有联系。两人从2015年开始恢复交往。胡林文加入,成为了这群大妈讨债团中唯一的男人。
高云觉得胡林文做人仗义,有次她病重时要头撞东西自杀,碰巧被路过的胡林文死死拉着,相当于救了她一命,两人也因此更加熟悉。
那时,高云还没有专门供盲人使用的语音辅助手机。当有人找到她帮忙讨债时,她就去找胡林文,借他的手机,或者直接请胡林文通知其他人。因为胡林文是男的,大多数时候不方便去那些“纠纷”现场,就为高云她们提供“后勤服务”。
几人认识后,关系网大了许多。更多不认识的人知道她们后,亲友托亲友、邻居托邻居地辗转找到她们帮忙。
“一般占理的才去,没事找事的不去。”苏木香说,这是她们“接活”的前提条件,比如去讨债一定要有欠条或合同。当然,她也承认,随着后来“业务范围”扩大,参与一些拆迁纠纷、医疗事故时,就没有坚持这一点。
渐渐地,她们在当地也有了点“名气”。根据一审判决书,公诉机关指控,从2013年至2016年,这群大妈团伙共有29次寻衅滋事行为。 2013年1次,2014年5次,而2015年突然增加到20次。到了2016年,仅1月就发生了3次。
判决书称,这群大妈除参与各类债务纠纷外,还会被请去参与“医疗事故、宅基地纠纷、拆迁补偿、邻里争执等经济、民事纠纷”。
2016年3月左右,包括高云、苏木香等人在内的14人被当地警方抓捕。商丘市公安局新城分局负责侦办此案,该局警官李春光告诉新京报记者,该团伙涉案人员30余人,大部分是女性,年龄大都在50岁左右,最大的已70岁。
李春光还说,一般的成员按场次结账,每场200元左右,领头的多一些。如果去外地“出差”,报销来回路费、包食宿。如果有人因此进了派出所或者受伤了,出场费会高一点。
警方认为,胡林文是组织者,主要负责接活,也负责策划。陈美、高云、苏木香和刘某(为高云的同村亲戚)四人为骨干成员。
寻衅滋事罪认定
本罪与非罪的区分
根据本条的规定,寻衅滋事罪,必须是行为情节恶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才构成犯罪。对于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寻衅滋事行为,只能以一般违法行为论处。我们认为,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属于情节严重应该综合以下几个方面因素进行分析:
1、行为的方式和手段。行为的方式和手段对危害结果的大小具有决定性作用,对社会心理的伤害程度也有很大影响。因此在认定情节是否严重时,应该考察行为人是否使用了暴力、威胁等手段,是否采用了公开或者组织的方式等。
2、行为的直接危害结果和间接不良后果。直接危害结果是行为直接对社会造成损害。间接不良后果是指行为对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或间接引起的损害。行为人是否造成被害人自杀,是否引起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等,是认定情节严重与否的重要因素。
3、行为的时间和地点。同一行为在不同的时间、不同的地点实施,所造成的社会影响是不同的。白天在公共场所的滋事活动当然要比晚上在荒郊野外的危害性大。
4、行为人的一贯表现。行为人的一贯表现表明了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大小,决定着行为人接受改造的难易程度。是否多次寻衅滋事、屡教不改,也是认定情节严重与否的一个重要方面。
本罪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的界限
三者都是破坏公共秩序的犯罪,但存在明显区别。
1、犯罪动机不同。寻衅滋事罪是为了满足耍威风、取乐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后二者的犯罪动机是为了实现个人的某种不合理要求,用聚众闹事的形式,扰乱机关、团体、单位的正常秩序,或者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或交通秩序,对有关单位、机关、团体乃至政府施加压力,
2、犯罪形式不同,寻衅滋事罪不要求聚众,后二者必须是多人以上以聚众形式出现。
3、客观方面不同。寻衅滋事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行为,或者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行为,或者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行为,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行为;后二者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冲击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或者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4、犯罪主体不同。寻衅滋事罪的所有参与者都要以本罪追究刑事责任;后两者只追究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的刑事责任。
本罪与敲诈勒索罪的界限
两者的区别在于:寻衅滋事行为人勒索的动机是为了满足精神上的刺激,故意炫耀,因此犯罪往往是当面地、直接了当地进行,敲诈勒索行为人索取财物是主要目的,因此他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常常以间接的或当面暗示的方法进行,往往采取隐秘的方法,持着不愿让人觉察的态度。
本罪与抢劫罪的界限
1、主观特征上不同。寻衅滋事罪是以满足耍威风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为动因,以破坏社会秩序为目的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犯罪动机多种多样。
2、客观上不同。寻衅滋事罪表现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行为;抢劫罪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行为。
3、客体上不同。寻衅滋事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抢劫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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