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年轻少妇怀孕数月,在憧憬宝宝出生的美好日子里突遭车祸,不仅自身身体受伤,而且造成腹内胎儿窒息并早产,所幸经抢救已无大碍。孕妇一纸诉状将肇事车驾驶员及保险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22万余元。10月11日萧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件。
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12月8日中午,王某某驾驶小型轿车行驶中,与韩某某驾驶的三轮电动车相刮碰,造成三轮车乘客孟某某受伤,孟某某当时怀有身孕,因车祸导致胎盘早剥等危险状况。孟某某随机被送到某医院救治,并剖腹产下已重度窒息女婴,随机女婴又转院至徐州儿童医院抢救,孟某某母女因治疗支付了医疗费十余万元。该起事故经萧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处理认定:王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观察疏忽,操作判断失误,应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电动三轮车驾驶员韩某某应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孟某某无事故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某系肇事车辆的登记与实际车主,也是本次肇事驾驶员,是直接侵权人,在本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对孟某某及其女儿的损失应承担80%的赔偿责任,韩某某在本次事故中负次要责任,应付20%的赔偿责任。该肇事车辆已投保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遂依法判决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孟某某7882元,赔偿孟某某女儿15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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