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丢身份证后名下多了家公司 涉事公司经营异常

2017-11-13 08:52 人阅读 来源:未知

 

 

工商信息显示,目前在孙晴名下的北京公司已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孙晴打印出来的公司变更材料

两年前,来北京旅游的孙晴(化名)不慎将身份证丢失,今年她却意外发现自己的身份信息被冒用,登记成为了一家公司的法人,这家公司还被列入了经营异常名录。近日,孙晴特地从江苏来到北京,忙着在派出所、工商局与司法鉴定机构等部门中奔走处理,希望把名下的这家公司变更成原来的法人。有律师表示,身份证丢失后应向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丢失补领,如果居民身份证丢失被他人冒用,丢失证件者不用承担任何责任。

身份证丢失之后

名下多了家公司

2015年的2月23日,孙晴发了一条朋友圈,“倒霉的一天,为了看升旗钱包飞了。”在两年后,孙晴想起了这条朋友圈时觉得,自己的倒霉并不是仅仅丢了身份证这么简单。

2015年,为了圆母亲的心愿,孙晴带着家人来到北京游玩。在天安门广场看升旗时,孙晴发现自己的钱包被偷,除了钱之外,自己和家人的几张返程车票以及身份证也一起被偷。

回到位于江苏张家港的家中之后,孙晴到当地的公安机关重新办理了身份证。

本以为丢失身份证的风波早已结束,但最近孙晴的丈夫在企业信息调查工具中却看到,她的名下竟多了一家公司。“我丈夫当时查询其他公司的信息,无意之中也搜了我的名字,发现名下多了一家在北京的公司”。

对此,孙晴表示自己毫不知情,“在北京的肯定不是我的,我也找了在北京的朋友帮忙去查询,发现确实是我的身份证号码。而变更日期在2016年,是在我身份证被偷之后,所以想了一下觉得是有人冒用了我丢了的身份证。”

北青报记者查询看到,目前孙晴名下有四家公司,除了三家位于张家港的公司外,还有一家注册在北京的公司。

这家公司有一条公司法人变更记录,记录显示,公司法定代表人在2016年11月16日由戴素珍变成了孙晴。公司原投资人黄孝光和戴素珍退出,自然人股东变成罗艳霞和孙晴。

企业列入异常名录

个人信用受到影响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张晴名下在北京的这家公司成立于2014年6月13日,登记住所为北京市丰台区五里店270号一家招待所。目前,公司法人显示为孙晴,股东为孙晴和罗艳霞。在今年7月5日,公司因“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而被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

公司列入经营异常让孙晴觉得非常困扰。“经营异常满三年就要被列入黑名单了,那我的个人信用也受到了影响。”孙晴猜测,近一段时间自己申请贷款放贷速度变慢,以及信用卡申请中遇到的问题也与此有关。

为早日解决问题,同时在张家港相关部门的建议下,孙晴带着仍在哺乳期的儿子和婆婆来到了北京。

“报警后,卢沟桥派出所的民警带我们到公司注册地去查看。”孙晴称,在公司注册地的招待所,民警询问后发现并没有这家公司,招待所一位女士称也没有名叫孙晴的人在招待所居住过。

孙晴对北青报记者称,因公司注册地在丰台工商分局,所以民警建议孙晴到丰台工商分局所在地的岳各庄派出所询问。“我去了岳各庄派出所后,民警问我有没有损失,我说现在还没有,他们就让我去工商局再问问。”

此后,孙晴来到丰台工商分局,企业监督管理科一名工作人员答复孙晴称,做法人变更登记撤销需要先到司法机构做笔记鉴定。

11月9日,孙晴花费了3500元钱在长城司法鉴定所做了笔迹鉴定。“笔迹鉴定费是1500元,还有现场提取材料费2000元。”孙晴指着在工商局打印的公司变更资料上的名字,“很明显这不是我的签字,笔迹完全不一样。”

笔迹鉴定结束后,孙晴已于11月10日到丰台工商分局下属的岳各庄工商所提交了一份举报材料,举报名下这家公司冒用身份信息办理注册登记。

接下来,孙晴还要等候20天左右才能拿到笔迹鉴定结果,随后再将材料交给工商所,接着等待几个月的时间,才有可能将公司法人恢复到变更前的名字。“最担心的是这段时间这个公司会影响我其他公司以及个人信用,我一个人去取证非常麻烦,而且现在原来的身份证应该还在他们手里。”

变更公司法人信息

不需本人亲自到场?

在孙晴提供的材料中,北青报记者看到,2016年10月18日,转让方戴素珍、黄孝光与受让方“孙晴”、罗艳霞分别“签署”了一份转让协议,称“转让方同意将公司中的股权50万元转让给受让方,于2016年10月18日正式转让”,协议上有四人的签名。

在新任职董事、经理、监事的身份证件复印件资料页上,有两张孙晴和罗艳霞的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身份证号码与孙晴目前持有的身份证号码相同。

另有一张委托(指定)书,写着“兹指定(委托)孙晴(代表或代理人姓名)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公司的登记注册(备案)手续”,上面也有“孙晴”的签名。

11月10日,就孙晴反映的问题,北青报记者电话联系了岳各庄工商所刘副所长,刘副所长称已将后续办理手续告知孙晴,后面仍需等待笔迹鉴定结果。结果出来后,后续要按照程序再进行处理,“还要涉及到有公示期,后面差不多还得有一段时间。”

刘副所长说,孙晴也可以选择到法院起诉工商局,“这也是一种救济途径,有的时候可能撤销登记更快一些。如果法院那边判决工商局败诉,这个登记是无效的,工商局拿到这个,也可以作为撤销依据。但是法院那边的调查取证环节,需要多长时间不太知道。”

事情发生后,孙晴也提出了质疑,尽管对方有身份证,但是在办理公司变更时,不需要本人办理也审核通过,工商部门在审核上是否存在漏洞?刘副所长称,“这个不清楚,至少文书审核应该不会有漏洞。”刘副所长还表示,目前,涉及到法人变更事宜,均需要本人拿着身份证在APP上照相,“这个确实去年没有,今年才有。”

此外,北青报记者试图联系公司登记电话号码,但对方始终没有回复。

身份证件丢失之后

无须登报声明和挂失

就身份证被冒用涉及到的相关法律问题,北青报记者咨询了京衡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余超律师。

余超介绍,根据《居民身份证法》的有关规定,公民丢失居民身份证后应当向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丢失补领。“办理丢失补领证件的行为本身就告知了公安机关证件丢失的事实,不需要再办理挂失和登报声明,也没有相关法律规定公民丢失居民身份证后必须这么做。”

余超称,如果居民身份证丢失被他人冒用,冒用者及审查部门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丢失证件者不用承担任何责任,可以选择向公安机关报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九条规定,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该他人作为股东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冒名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余超介绍,当事人向工商行政机关投诉,工商机关不处理的话,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另外也可以起诉公司要求赔偿损失。”

余超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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