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靖江市民俞某婚后结识了女大学生岑某,两人发展为情人关系。后来,俞某支付岑某 26 万元作为分手费,此事被妻子知道后,一怒之下将岑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她将 26 万元如数返还。现代快报记者从靖江人民法院获悉,法院审理后判决第三者岑某取得的 26 万元应予返还。
市民俞某和妻子刘某于 2006 年登记结婚,2016 年俞某结识了比自己小 12 岁的在校大学生岑某,并和她发展为情人关系。
慢慢的,妻子刘某发现了端倪,经过逼问,俞某才将这段关系告知妻子,俞某说自己已经和岑某签订了一份协议书,一次性支付岑某 26 万元,从此断绝联系。然而,在支付这笔资金之后,俞某并没有和岑某分开。
刘某认为,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有平等的处理权,因此她对于俞某名下的财产也享有共有的权利,而俞某在她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财产擅自处分,以支付分手费的名义支出了 26 万元。另外,俞某和岑某仍然保持婚外情关系,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所以要求岑某将 26 万元返还。
靖江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俞某与岑某因婚外情而签订的协议,系其未经刘某同意,便将其与刘某的夫妻共同财产用于日常生活需要以外的支出,侵犯了刘某对共同财产的所有权,且违背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损害了社会公德,属于无效协议。岑某依据该协议取得的 26 万元财产应予返还。
一审判决后,岑某不服判决结果向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岑某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予以驳回,仍然维持原判。
法官表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夫妻双方未选择其他财产制的情形下,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妻双方无法对共同财产划分个人份额,一般也无权在共有期间请求分割共同财产,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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