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卡里钱莫名一点点变少 竟因半个月前办了这事

2018-05-11 20:37 人阅读 来源:未知

 (原标题:贷款陷阱 银行卡的钱为何自动变少 原来是手机SIM卡被骗走)

 
明明没取钱,也没有被“盗刷”,银行卡里的钱却莫名其妙变少,而这一切,竟然和贷款时将手机SIM卡交给帮忙贷款的中间人有关。
 
原来,对方以“需要回访”代接电话为名,套到了被害人手机卡号和银行卡号等信息,并利用被害人身份信息绑定了支付宝,再通过支付宝转出钱来。5月10日上午,崇州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最终被告人以信用卡诈骗罪获刑2年10个月。
 
帮人办贷款 套取信息骗钱
 
2017年5月25日,赵发宇(化名)在街头看到一则贷款小广告,根据广告上的电话联系上一个自称“张亮”的中介人员,在对方帮助下,办理了6万元贷款。2017年5月27日,贷款公司将贷款发放到赵发宇的中国建设银行的卡中。
 
半个多月后,赵发宇发现自己卡中的钱“莫名其妙地一点点变少”,于是去派出所报案。查询银行转账记录发现,银行账户里有多笔户名为赵发宇的支付宝转账记录,但蹊跷的是,他根本没有注册过支付宝。
 
几天后,警方找到中介人员“张亮”,发现“张亮”是一个假身份,其本名叫于海(化名),曾因犯盗窃罪获刑4年。
 
经过调查,真相浮现。原来,在帮助贷款的过程中,于海告诉赵发宇,贷款公司需要进行“贷款回访”,让赵发宇将手机SIM卡给他,由他代接电话,并套到了赵发宇的个人身份、银行卡号等信息。
 
骗到这些信息后,于海将赵发宇的银行账号和手机SIM卡绑定,用赵发宇的身份注册了名为“死男人”的支付宝账号,并绑定了上述银行卡。
 
到赵发宇发觉时,于海已经通过支付宝转账功能陆陆续续将卡中的32015元转出消费。
 
以信用卡诈骗罪获刑两年十个月
 
5月10日,本案在崇州法院开庭。
 
于海陈述,自己确实帮赵发宇贷过款,也用了赵发宇的SIM卡,但没有绑定支付宝转钱。
 
公诉人出示了银行卡转账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并请多位证人出庭。贷款公司工作人员向办案人员证实,根本没有“贷款回访”的环节。而于海的两位朋友也作为证人到庭作证,据他们回忆,于海当时沉迷于一款网络赌博游戏。微信聊天记录显示,于海将赵发宇卡中的钱转出用于网络赌博游戏。面对证据,于海对指控的事实表示认可,并解释之前不认罪是因为“记错了”。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于海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同时有犯罪前科,系累犯,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10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同时责令退赔被害人32015元。
 
焦点
 
诈骗罪?盗窃罪?
 
是信用卡诈骗罪!
 
承办法官王春告诉记者,诈骗罪和盗窃罪侵害的是财产,而信用卡诈骗罪侵害的不仅是财产,还有信用卡管理秩序,这是三款罪名的不同之处。
 
 
本案中的银行卡不属于可以透支的信用卡,于海为何依然被认定为信用卡犯罪?王春表示,法律上的信用卡,概念比日常生活中更宽泛。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日常生活中的储蓄卡、借记卡,包括狭义的可以透支的信用卡,都属于刑法规定的信用卡范畴。”
 
于海的行为为何不构成盗窃,公诉人在庭审中曾指出,于海实施犯罪行为分为三个阶段,虽然于海获取银行卡资金的关键行为是后面的绑定和转账阶段,但第一阶段骗取信息的行为也应该受到法律刑法评价,因此不能认定于海是单纯地秘密窃取财物。
 
本案公安部门以诈骗罪立案,但为何最终以信用卡诈骗罪控罪?公诉人告诉记者,从构成要件看,诈骗罪的行为人应该使对方基于错误认识交付财产,而本案中于海骗取的是银行卡和SIM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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