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驾驶证累计扣满12分保险拒赔,法院:不相干,还得赔!
开车在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在理赔时,保险公司发现作为全责方的开车人,驾驶证已扣满12分。于是在保险公司认为开车人已无驾驶车辆资格,自己应该免除赔偿责任。
不过,江宁法院在审理这起案件时却并不认可这一免责理由,这是为什么呢?
通讯员 江研 扬子晚报/扬眼记者 万承源
汽车撞上电动车造成13万元损失
2017年11月10日早晨,李某驾驶小型客车在路口左转时,由于观察疏忽撞上右侧同向左转,已进入路口唐某驾驶的电动车,这起交通事故造成唐某受伤及两车损坏。江宁交警大队认定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唐某无责任。
李某驾驶的小型客车为被告租赁公司所有,由李某租用,该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保额为5万元的商业三责险,但未投保不计免赔率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原告唐某受伤后至医院治疗,用去医疗费13万余元,其中被告李某支付了4000多元。
为维护自身权益,唐某向江宁法院提出诉讼,要求李某、租车公司、保险公司赔偿。
被告李某认为,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唐某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优先赔偿。
被告租赁公司也辩称,已履行车辆所有人的审核及提示义务,对事故发生没有过错;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应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先行赔偿。
而保险公司却不这么认为,称己方不承担保险责任范畴外的赔偿责任。保险公司表示,事发时李某的驾驶证记分累计已达到12分,应无驾驶车辆资格,故应免除其在商业三责险限额内的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还表示,己方已在商业三责险限额内先行给付了数万元,应予退还。
扣满12分不等于丧失驾驶资格
那么,对于各方观点,法院是怎么看的呢?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李某负全部责任,其所驾驶的小型客车投保了交强险、商业三责险,未投保不计免赔率险,故原告唐某因事故造成的合理损失,依法先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超出部分由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责险限额内赔偿,但应扣除免赔部分,仍有不足的由李某赔偿。
本案并无证据证明被告租赁公司对本次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故对唐某要求租赁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判决认定原告唐某因本次交通事故损失的医疗费13万余元中,应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0000元、在商业三责险限额内赔偿40000元,合计50000元。因被告保险公司已履行给付50000元的义务,故在本案中不再另外承担赔偿责任。
剩余的8万多元,由被告李某赔偿,扣除已付的4000多元,李某应再赔偿原告唐某近8万元。
法官介绍,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12分,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及驾驶人按规定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学习并接受考试的前提条件,并不等同于丧失驾驶资格。
因此,保险公司所抗辩的李某驾驶证已累计记分12分与无证驾驶或驾驶证被吊销、注销具有本质区别,该情形并不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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