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晚报·看法新闻(记者 张鑫)今天,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判决,北京稻香村停止在涉案商品上使用“稻香村”字样,赔偿苏稻115万元。对此,北京稻香村下午表示,将继续上诉。
10月12日,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判决,北京稻香村停止在涉案商品上使用“稻香村”字样,赔偿苏稻115万元。
该判决内容包括:被告北京稻香村食品责任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侵犯原告苏州稻香村视频有限公司第32299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停止在其生产销售的糕点商品包装上使用“稻香村”文字标识;北京稻香村食品责任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苏州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合计115万元;被告苏州工业园区申联超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侵犯原告苏州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第32299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停止销售商品包装上带有“稻香村”文字标识的涉案糕点商品。
对于此事,北京稻香村方面今天下午表示,上述结果是一审判决结果,北京稻香村还将继续上诉,并等待终审判决结果。
另外,北京稻香村方面表示,该公司已经于今年9月10日收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一审判决。记者看到,该判决书表示,判苏州稻香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使用“稻香村”文字标识、“稻香村集团”文字标识、“稻香村DAOXIANGCUN SINCE1773及图”标识,且停止在天猫商城、京东商城等电商平台详情页中使用“稻香村”文字标识;停止在相关电商平台虚假宣传其糕点类产品为“北京特产”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判苏州稻香村赔偿北京稻香村30000000元。
记者了解到,从2013年年底开始,北京稻香村和苏州稻香村对于“稻香村”商标归属的争夺上升到了诉讼阶段。到2016年,双方开始频繁因为“稻香村”商标的使用进行诉讼。而上述的判决只是其中的两个官司的一审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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