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女性发生产后抑郁的现象较为普遍,一些家庭因负担过重而放弃治疗任由病情加重,给女性身心健康及婚姻家庭的和谐造成严重影响。近日,全国人大代表、陕西省律师协会副会长方燕提交了一份《关于将妇女产后抑郁诊断治疗费用纳入生育保险范围的建议》,提出应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为贫困妇女提供必要的生育救助,保障妇女相关权益。
方燕指出,由于现代社会的生活压力递增,很多人都患上了抑郁症。有数据显示,全球抑郁症患者超过3亿,产妇因妊娠、分娩引发的内分泌、心理、家庭关系等变化,使其更易患抑郁症。产后抑郁一般多发生于产后6周内,以明显的情绪低落、兴趣缺失、食欲下降、失眠等为临床表现,甚至会出现幻觉、自杀等过激行为。
方燕表示,对于已婚女性来说,她在家庭中身兼母亲和妻子的双重重要角色,对家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女性的身心健康关乎着一个家庭的和谐幸福。产后抑郁是产妇分娩后容易发生的一种心理障碍性疾病,当产妇出现睡眠不佳、情绪低落、兴趣缺失等症状时应及时进行心理干预,以免持续发展导致严重的后果发生,如经过沟通与疏导还是无法缓解,应及时上医院进行治疗。
方燕在上述建议中指出,尽管近年来女性发生产后抑郁的现象较为普遍,但其心理健康往往被家庭忽视,特别是女性产后所产生的心理压力容易被另一半忽视。而一旦患上产后抑郁,由此产生的一系列费用,如抑郁心理评估费用、心理治疗康复费用、产后恢复费用等则是一笔不小的开支,大部分家庭因为此项费用负担过重,会放弃治疗任由病情加重。因此亟需完善《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关于妇女此项权利的保护。 基于以上原因,方燕建议,在《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九条“国家推行生育保险制度,建立健全与生育相关的其他保障制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贫困妇女提供必要的生育救助。”之后,增加“将妇女产后抑郁心理评估费用、心理治疗康复费用、产后恢复费用纳入生育保险待遇,参加生育保险的人员在协议服务机构发生的该项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此外,方燕还建议在《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章财产权益后增加相应条款,规定女方因产后抑郁而单方支出的心理评估费用、心理治疗康复费用、产后恢复费用,有权在离婚时要求男方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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