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医保局日前发布《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明确,主要起滋补作用的药品;含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药材的药品;保健药品;预防性疫苗和避孕药品等8类药不再报销,9月1日起施行。
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通过制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下称《药品目录》)进行管理,符合《药品目录》的药品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办法》规定,八类药不纳入《药品目录》,即不再进行报销,分别是:主要起滋补作用的药品;含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药材的药品;保健药品;预防性疫苗和避孕药品;主要起增强性功能、治疗脱发、减肥、美容、戒烟、戒酒等作用的药品;因被纳入诊疗项目等原因,无法单独收费的药品;酒制剂、茶制剂,各类果味制剂(特别情况下的儿童用药除外),口腔含服剂和口服泡腾剂(特别规定情形的除外)等;其他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规定的药品。
此外,《办法》还提出,如存药品被有关部门列入负面清单等五种情形,经专家评审后,直接调出《药品目录》,包括被药品监管部门撤销、吊销或者注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药品;被有关部门列入负面清单的药品;综合考虑临床价值、不良反应、药物经济性等因素,经评估认为风险大于收益的药品;通过弄虚作假等违规手段进入《药品目录》的药品;国家规定的应当直接调出的其他情形。
《办法》称,在同治疗领域中,价格或费用明显偏高且没有合理理由的药品;临床价值不确切,可以被更好替代的药品;其他不符合安全性、有效性、经济性等条件的药品,经专家评审等规定程序后,也可以调出《药品目录》。
《办法》表示,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建立完善动态调整机制,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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