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5万元的茅台被2.65万卖出?卖家不发货 法院判了

2020-12-01 15:28 人阅读 来源:未知

 原标题:26.5万元的茅台被标为2.65万元卖出?卖家不发货,法院判了)

 
一坛进货价为240000元、售卖价预定为265000元的巴拿马国际金奖纪念酒53度30L六十斤贵州茅台酒,卖家误将售卖价少写了一个0标成了26500元放在平台上售卖。
 
消费者褚某购买后没有收到货,遂将卖家诉至浙江台州天台法院,要求对方交付涉案的茅台酒1坛并赔偿合理费用11000元。
 
让我们一起来看看,这到底是怎么回事?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今年3月17日,消费者褚某在淘宝平台上以26500元的直购价购得了某淘宝商家的巴拿马国际金奖纪念酒53度30L六十斤贵州茅台酒1坛,并支付了全部价款。
 
翌日,网店以价格设置错误为由要求取消订单。在褚某坚持要求发货后,卖家于3月20日同意发货。
 
在双方协商过程中,褚某承诺自愿补偿给卖家50000元。但卖家发货后告知褚某,货物在装车时发生了损坏且调货有难度,因此无法交付茅台酒。
 
对此,卖家辩称: 公司员工对酒的价格及淘宝网店的相关操作不熟悉,误将进货价为240000元的涉案茅台酒的直销价设定为26500元,少写了一个0, 导致该商品的价格设置错误。
 
原告褚某以误设的26500元价格购得涉案茅台酒1坛。被告在3月18日发现错误后,及时联系原告进行协商,但是未果。
 
被告认为合同内容继续履行则会造成显失公平,故不同意继续履行合同。另外,原告褚某在本案交易中并没有实际损失,即使有损失,按照《阿里拍卖平台管理规范》规定,被告的赔付范围仅为原告所付保证金数额的5倍。
 
就此,被告向天台法院提出反诉请求:要求撤销原、被告于2020年3月17日订立的涉案茅台酒买卖合同。
 
原告褚某对反诉辩称: 不同意被告的反诉请求。 他认为双方的买卖合同是依法成立并且有效,不存在可撤销合同的情形。
 
天台法院认为:
 
被告将涉案茅台酒的详细信息公布于网店,褚某利用其手机客户端选购涉案茅台酒,并完成付款,买卖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卖家有履行交付的义务。
 
被告所提到的《阿里拍卖平台管理规范》系格式条款,未以合理方式提请购买方注意,实际上免除了销售方的交付义务,损害了购买方的主要权利,不可当然地适用。
 
此外,被告直到8月3日才提出反诉,已超过法定的三个月除斥期间,撤销权消灭。
 
本案中,原告褚某是普通消费者,被告是网店的经营者,在买卖合同订立时,被告不存在危困状态或者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不能以显失公平为由撤销合同。
 
被告辩称涉案茅台酒已在发货过程中损毁,无证据证明,本案标的属于种类物,被告应当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不予支持。
 
9月11日,天台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向原告交付巴拿马国际金奖纪念酒53度30L六十斤贵州茅台酒1坛,同时由原告褚某支付被告50000元;驳回褚某要求被告赔偿合理费用11000元的诉讼请求;驳回被告的反诉请求。
 
因不服判决,被告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台州中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天台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对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11月20日,台州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有如下四个争议焦点:
 
合同订立是否显失公平
 
卖家主张“显失公平”的请求权基础应以《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为准。
 
《民法总则》对“显失公平”规定了适用条件——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 等情形,即应以“乘人之危”为因、“显失公平”为果。
 
本案的褚某是普通消费者,卖家是网店经营者。
 
在网络购物合同缔约时,卖家显然不存在危困状态或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无法满足《民法总则》关于“显失公平”的构成要件。
 
卖家申请法院撤销合同的除斥期间是否已经过
 
卖家主张其没有线上销售实践经验,操作不熟悉,因而对涉案茅台酒价格设置错误,将进货价格为240000元的商品,“错误标价”为26500元,致使行为后果与其真实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该情形更符合法律关于“重大误解”的定义。
 
《民法总则》将基于“重大误解”产生的撤销权除斥期间规定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三个月内。
 
本案中,卖家自2020年3月18日即发现“错误标价”,但一直未提请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直到2020年8月3日才提起反诉。
 
卖家对案件管辖权的异议并不影响其撤销权的行使,疫情虽然给当事人诉讼活动带来一定不便,但也没有导致上诉人无法行使撤销权,故应认定除斥期间已经过,撤销权消灭。
 
此外,卖家知道“错误标价”后又同意发货,并实际下发货单,应视为撤销权人在明知享有撤销权的情况下,主动提交履行,表示卖家放弃了撤销权。
 
卖家交付涉案茅台酒是否属于事实上履行不能
 
涉案茅台酒因限量发行具有一定的稀缺性,但并非独一无二、不可替代。卖家在明知褚某支付的对价与涉案茅台酒进货价格价差的情况下,仍同意发货并下发货单,表明其默认了履行该合同所带来的经济损失。
 
 
卖家辩称的涉案茅台酒已经毁损灭失,并无证据可以证明,其主张继续履行显著增加成本,不适合继续履行依据不足,故卖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义务。
 
《阿里拍卖平台管理规范》是否适用于本案
 
卖家主张适用该规范有关“成交不卖”的规定,按照褚某所付保证金数额的5倍进行赔付。
 
该规定是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针对平台内经营者违规行为的处理条款,并没有免除销售方按照生效的买卖合同履行交付标的物的义务,不能以此作为卖家可以不交付涉案茅台酒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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