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没有办公场所;
2,没有固定电话;
3,以法律底线为由不能见面;
4,无所不能;
5,收费偏低;
6,以人身安全为由,缴纳保证金。等等
法律问题
十五年来,私家侦探在我国相继出现并呈现快速发展的趋势,私人侦探的观念已深入人心。“侦探公司”现象的存在成为当今中国的一个社会问题,虽然我国至今尚无明确立法,表明侦探行业在我国的合法或非法地位
但任何关注现实和未来的人们都看见了侦探业在我国的实践依然盛行。
业内人士普遍呼声高昂,要求国家尽快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使侦探业“名正言顺”,民间自发组织的多次行业同盟会议企图以此方式来呼吁和引起国家高层的关注和重视。其主流观点认为,尽管其在发展过程中存在不少弊端,但仍是中国社会不可缺少的现实需求。
我国不应再排斥私人侦探,而应明确私人侦探的合法地位,制定有关法律规范,建立相应的管理制,使我国的私人侦探业尽快走上合法、正规、理性的道路。
就私家侦探在我国发展壮大中所产生的法律问题在此给予详细的说明更正,并对整个侦探公司立法进行展望。
中国私人侦探业立法涉及的法律问题,可以归结为:第一,获取的民事证据在诉讼中的采信问题;第二,因其行为属“私力救济”的方式容易侵犯他人的正当权益,应如何规制;第三,如何进行行业管理与人员培训;第四,私人侦探能否介入刑事案件的刑事调查问题。
至于如何进行行业管理与人员培训问题,个人认为可借鉴国外私人侦探业的立法及管理制度,在我国制订部级行政规章或行政法规中应当加强对私人侦探公司行业的管理,明确中国私人侦探公司的从业范围、前置审批条件、注册登记制度、职业纪律与职业道德规范的设定、法律责任等。
同时,中国私人侦探业的立法及管理制度的设立可借鉴中国律师业的管理制度。因中国律师业的管理制度已相对比较完善,而律师业的行业特征和私人侦探业的行业特征有较大的相通之处。因此,中国私人侦探业可借鉴中国律师业的管理实行行政管理与协会自律结合的方式,由司法部或公安部作为中国私人侦探业的行政审批机构负责侦探公司(或曰调查公司)的证照审批及年检审核,以及私人侦探执业证的证照审批和年检审核,以及行使行政处罚权;成立全国性的中华侦探协会由私人侦探协会负责行业自律管理。
至于私人侦探的行为属“私力救济”的方式容易侵犯他人的正当权益,应如何规制问题。个人认为依据应否承担法律责任,私力救济可分二类,即涉及刑事责任的私力救济和无法律责任的私力救济。无法律责任的私力救济通常属法定、但也可能是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形。而法定的私力救济也有可能承担法律责任,如《刑法》第21条规定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但这不意味着无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129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而涉及刑事责任的私力救济显为法律所禁止。综上,私人侦探的行为如侵犯了他人的正当权益依据我国法律应追究其刑事或民事责任则依法裁决即可。
至于私人侦探获取的民事证据在诉讼中的采信问题。对民事证据,根据我国《证据规则》及《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证据举证规则,当事人在私力提供证据欠缺时当然可借助外力行使委托权,委托私人侦探调查取证。只要私人侦探在行使该受委托的“私力救济”权利时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禁止性规范,其受委托所取得的证据应视同当事人自行取得的证据(其法理依据是委托成果应归委托人享有),在诉讼中应当予以采信。对刑事证据的调查取证权前已述因违反现行刑事诉讼法理应排除在外。
延伸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