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刘苏雅)今天上午,丰台法院开庭审理了吕某、李某组织多名“菲佣”非法来华从事家政服务一案,检察机关认为,应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菲佣大多无合法签证
上午9点20分,被取保候审的吕某、李某在丰台法院出庭受审。吕某目前在六里桥附近某工地做采购工作,李某则再次做起了经营相机的生意。两人均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当庭表示认罪。
根据吕某的供述,他和李某原本是给汪某打工,后来因为与汪某发生矛盾,两人便出来单干。为了更好地从事中介服务,两人还注册成立了一家劳务公司。
吕某说,他曾和李某一起去过菲律宾“考察业务”,李某的英语不错,和外国人也能很好地交流。当时他们在菲律宾认识了David。不久后,David帮助吕某联系到了从事“菲佣”中介服务的Nicon,他会将有意向来华打工的外籍女性的名单提供给吕某。
联系妥当后,境外中介负责为“菲佣”们办理签证、购买机票,并将她们送上飞机。吕某、李某称,他们均没有亲自办理过签证,只需从首都机场将她们接到暂住地,并为她们联系雇主。两人在丰台区岳各庄附近租住了几套房屋,并安排了一名女性管理“菲佣”,培训她们基本的家政技能。
每介绍一个“菲佣”,吕某就需支付给Nicon一万余元的中介费,以及签证费、机票等费用一万余元。但这些“菲佣”持有的签证大多不是合法的工作签证,而是商务签证或旅游签证,仅有少数人能够取得国内公司的工作邀请函。
菲佣被收取高额中介费
从2014年底至2015年7月中旬,吕某、李某共为菲律宾籍、印尼籍女性14人在国内寻找雇主。
印尼籍女性哈塔提是这14人之一,她说,因为听说在中国打工工资很高,她便通过朋友在雅加达见到了李某。当时,李某承诺他可以安排她办理签证,来华打工。虽然不需提前付路费,但她来华后的前六个月工资需要扣除一部分作为中介费。
吕某称,他们介绍的“菲佣”工资在每月4500元左右,其中,他们前六个月每月会扣除3000元,并另外向雇主收取中介费等费用2万至4万余元不等。
李某说,他的工作主要是接机,并在网上发布“菲佣”信息。法庭上,他一再强调自己不知道给外国人找工作是违法的,认为自己只是在介绍劳务。但在公安机关接受审讯时,吕某和李某均表示,是因为雇主对“菲佣”有较大需求,两人为了赚钱才做起了这个行业。
吕某及李某的辩护人均认为,案件中办理签证的境外人员应是主犯,吕某、李某的行为区别于“蛇头”,只是通过在国内为入境人员介绍工作而获利,处在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行为链的末端,应属从犯。在检察机关认定的14人中,有6人尚未在华从事劳务活动,仍属于合法居留。两人的社会危害性较小,建议法院判处其缓刑。本案没有当庭宣判。
(北京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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