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先生无力偿还借款,借款人无力偿还担保人怎么办

2016-10-31 10:04 人阅读 来源:

我们知道,担保有质押、抵押、留置、保证、定金等五种方式。其中担保人主要是指保证人,是指为债务人的债务圆满履行作担保。那么,借款人无力偿还担保人怎么办呢?今天,小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希望对您有用。

[案情简介]

2014年6月23日,被告袁先生从安徽省全椒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东信用社贷款50000元,贷款期限一年,原告刘老师为被告提供了担保。贷款到期后因被告袁先生未履行偿还义务,全椒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起诉原、被告,要求其偿还债务。

[法律解读]

一、担保人有偿还的义务

担保人有义务偿还他所担保的份额,如果是连带保证的,不管借款人偿还与否,债权人都可以起诉担保人,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如果是一般保证的,只要当借款人无力偿还债务时,债权人才能起诉担保人。

二、担保人偿还后,可以向借款人追偿

担保方式分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几种,其中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民法通则》第81条第1款规定:“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担保法》第31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保证人的追偿权指的是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主债务人请求偿还的权利。无论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如果保证人承担了保证责任,都有权向主债务人追偿。追偿权的范围大体包括:(1)为履行保证债务所支付的财产;(2)为履行保证义务所支付的其他费用;(3)各种费用的利息;(4)保证人为履行保证义务而受到的损失。

保证人的追偿权在性质上为债权请求权,应当受诉讼时效的限制。保证人的追偿权因为保证责任的承担而发生,属于新成立的权利,因而应当单独适用诉讼时效。限制保证人追偿权的时效,包括诉讼时效和仲裁时效。《担保法》对保证人追偿权应当适用的时效未作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42条第2款规定:“保证人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因此,保证人的追偿权的诉讼时效实际上是适用《民法通则》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所规定的时效的,即保证人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2年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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