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妇找中介贷款却成担保人,替他人债务担保的风险

2016-11-01 13:26 人阅读 来源:

生活中有时候需要贷款却去银行又不能贷款的时候有人会选择找中介,一夫妇贷款不成,竟然成了别人贷款的担保人,真正的借款人不知去向,现在夫妇俩面临为别人还款的窘境,担保需要面临哪些风险呢?接下来由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夫妇找中介贷款却成担保人,替他人债务担保风险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事件经过】

通过中介办贷款,钱没借到收到催款通知

徐从霞介绍,2010年,她和丈夫开饭店需要一笔周转资金。一次偶然的机会,认识了小区附近一家房产中介公司经理许正胜,对方表示认识银行的人,可以帮助办理贷款。贷款40万顺利办下,赵红兵夫妇对许正胜的办事能力刮目相看。

2013年,饭店需要一笔资金周转,他们想到了许正胜。“他说认识浦发银行的人,可以贷款67万,然后他就带着我们去银行签了很多合同。”据赵红兵称,“当时签的合同都是空白的,我们就签了名字,日期等所有内容都不是我们自己写的。”

这一次的贷款不像第一次那么顺利,等了几个月,银行一直没有放款。赵红兵找了银行业务经理,被告知款已放下来了,被许正胜拿走了。

赵红兵通过业务经理找到许正胜。许正胜解释说,钱他先拿去用,到时会帮着还利息,并表示他也有一笔贷款正在办,等钱放下来,就还回来。半年后,银行方面找上门,要求赵红兵夫妻俩偿还贷款。

贷款原为230万,案件牵连两户人家

徐从霞去找许正胜,可许正胜的中介公司早已关门,人也不见了。2015年初,银行一纸诉状将借款人赵红兵、徐从霞、许正胜以及另外一个叫杨金凤的人一起告上法庭,要求偿还一共230万元贷款。

“上了法庭后我才知道,我们当初签的是房屋抵押合同,不是个人借款合同。真正的借款人叫杨金凤,我们是为她做了担保。”5月20日,接受市场星报、安徽财经网记者采访时,徐从霞表示通过打听知道,杨金凤是许正胜后来找的老婆。

此外,在这起案件中,除了赵红兵夫妻俩是担保人外,还有另外两位担保人马先生夫妇。他们也是通过许正胜办理贷款,并拿自家的房产作了抵押。

2015年10月,法院一审判定银行胜诉。这意味着如果杨金凤拒不还款,作为担保人的赵红兵夫妇及马先生夫妇就要代为偿还230万元贷款及利息。

质疑:借款变担保,银行手续有瑕疵

记者:办理抵押贷款为什么不直接找银行,而是通过中介?

徐从霞:我之前的贷款有几次逾期记录,银行上门催过款,我再贷款比较难。许正胜就给我们出主意,让我先把之前的贷款还清,正好他手头上有一个人要办抵押贷款,正好他可以帮我一起办,我就相信他了。

记者:办理抵押贷款以及担保,势必会涉及很多手续、多份合同,在这个过程中,难道就没发现自己签的是担保合同?

徐从霞:我们是被许正胜骗了。另外,那个担保合同上,我们就只签到为债务人这个地方,后面全部都不是我签的。签字的时候,业务经理也没有跟我讲是为别人担保的,按理讲他们应该有个面谈笔录。所以,银行方面也有瑕疵。

【法律解读】

替他人债务担保会有哪些法律风险

1、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能如期还款,担保人应怎样承担责任?

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担保责任分为一般担保和连带责任担保,一般担保是指在债务人通过诉讼仍不能承担债务时,担保人应当承担担保责任;连带担保责任是指,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债务人和担保人任何一方承担责任,不受债务人有无能力的限制。

2、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其受到的损失应得到怎样的赔偿?

无论是一般担保责任还是连带担保责任,担保人在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进行等额的追偿来弥补自己的损失。

3、如当担保人好意提供物保,而债务人和债权人却恶意窜通侵吞担保物,此种情形下担保的效力如何?担保人的权益该如何保护?

按照《担保法》第30条的规定,“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担保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担保人不承担担保责任”这种情况下,担保合同无效,并且担保人不需要承担担保责任。

4、担保一定要签订书面合同吗?

在一般情况下,担保需要签订书面的保证合同,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担保在没有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况下,仍然可能产生担保的效力,一般是指在主合同中包含担保条款,或者合同的落款处有担保人的签字纳印等等,或者其他的担保人认可的书面方式。

5、当债务人到期不能清偿债务,担保人的责任范围包括哪些?具体的保证责任该如何确定?

按照《担保法》21条的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 、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如果合同有约定的依照约定确定保证责任范围,合同没有约定的可以按照法律规定来确定。

6、担保人承担的担保责任是否有期限?如果让担保人无限地承担担保责任似乎不公平?提供担保的保证期间应如何确定?保证期间的届满,会产生何种法律效力?

保证期限属于担保法中非常复杂的一项法律制度,按照现行担保法的规定,担保期限按照合同约定以及法律规定,主要如下:担保期限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没有约定的按照法律规定为6个月,约定不明的担保期限为2年,担保期限届满后担保人将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在法定或约定的保证期间内,如果债权人没有主张保证责任,那么担保人可以免除保证责任。

7、在担保人不知情的情形下,担保的债权债务发生转移,担保人是否仍负有保证责任?

如果主债权发生转移,担保人原来的担保范围内继续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有约定,依照约定。如果主债务发生转移,由于担保责任主要是基于一种信任关系,必须要经过担保人的书面同意,担保人才承担保证责任。担保人所担保的债务转移,可能会对担保人造成实际损失,这种情况下未经担保人的同意可以免除担保人的担保责任。

8、什么情况下担保人可以不承担担保责任?

按照担保法的规定,以下情况担保人可以不承担担保责任。

(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担保人提供保证的;

(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担保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担保的初衷是为了保证债权人债权的顺利实现,但是如果作为担保关系中的当事人不注意把握风险的规避,也可能会招致很多的麻烦。

担保人需要注意的问题,归纳总结如下:

1、注意主合同的效力;

2、审查债务人的偿债能力;

3、注意担保的金额、担保范围,以及担保方式;

4、主要担保期限问题;

5、在允许的情况下尽量让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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