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11-01 13:22 人阅读 来源:
个人独资企业因经营不善转让的,需要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若个人独资企业原经营者欠下的债务和职工工资,新的经营者需要承担原有债务吗?法律有何规定?
一方面,个人独资公司的转让并不能改变公司的原有性质。《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17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因转让或者继承致使投资人变化的,个人独资企业可向原登记机关提交转让协议书或者法定继承文件,申请变更登记。”这里所说的变更,仅仅属于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投资人的改变,而不是原个人独资企业的消灭,个人独资企业的变更,并不影响该独资企业转让前后对外的权利、义务。
另一方面,个人独资企业转让后必须承袭原有债务。劳动合同法第33条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6条则更加明确地指出:“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即受让公司不仅应当继续履行原有的劳动合同,且必须以“实际经营者”的身份,对转让前所拖欠的工资承担偿付责任,而无权借口拖欠工资的行为发生在原老板经营期间推卸责任,其只能在承担给付义务之后,再依据转让合同向原老板张某个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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