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3-27 09:56 人阅读 来源:未知
今借到张晴烨现金计币总数壹拾贰万玖仟元(129000元),到2014年2月28日前归还。如果不还,加倍。借款人陆达保。借条落款时间为2014年1月30日。 另查明:杜庆文与陆达保系父子关系,张晴烨与杜庆文系夫妻关系。徐桂芬与张晴烨原系夫妻关系,2013年7月30日,双方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 2014年7月21日,杜庆文、张晴烨在利港大酒店对面的移动营业厅门口遇到徐桂芬,张晴烨提出要求徐桂芬还款,由于徐桂芬文化程度较低,由张晴烨代写《保证书》一份,载明:“保证书 今本人徐桂芬保证,陆达保欠杜承荣、张晴烨的所有债务由徐桂芬归还。2014年7月21日。”以上《保证书》标题、内容及落款时间由张晴烨书写,徐桂芬内容与落款时间之间的空白处签署“徐桂芬”。 关于《保证书》的形成经过,徐桂芬陈述:2014年7月21日,她在利港大酒店对面一家营业厅交话费,遇到张晴烨、杜庆文,张晴烨说杜承荣生病住院看了好几万,让她想办法还钱,她提出杜承荣、张晴烨他们不该找她要钱,借款人是陆达保,她也没有用到这些借款,杜承荣、张晴烨应该让找陆达保还款,但杜庆文、张晴烨当时就不让她离开,而她又急着要去接孙子放学,张晴烨还和陆达保通了电话,还吵了起来,说1万不够,最少先还两万元。吵完后,张晴烨同意先还两万,并且提出由张晴烨写个字据,让她签名。后张晴烨就回去写字据了,在这段时间杜庆文一直跟着她,几十分钟后张晴烨才将写好《保证书》拿了过来让她签名,当时天已黑了,张晴烨并没有将内容念给她听,她也不识字,并不知道《保证书》写的什么内容,她以为写的是要她还2万元,她就在《保证书》上签字了,她签字后,张晴烨他们还说这2万元是她签字答应归还的,一定要按期归还。故,她一直以为她个人只要归还2万元,后来她也归还了1万元,是向她妹妹借的,是通过她妹妹的银行卡转帐到杜庆文的银行卡上的,因为她没有钱,还有1万元至今没有归还。 杜庆文陈述:2014年7月21下午四点多他快要下班的时候,他老婆张晴烨打电话跟他说在利港大酒店对面的移动营业厅遇到徐桂芬,因为张晴烨、徐桂芬家里拆迁了,之前找了几次都也没找到人,他就骑电瓶车过来了,他们向徐桂芬说明了他父亲杜承荣生病住院的情况,让她和陆达保尽快还钱。后徐桂芬就和陆达保打电话,徐桂芬和陆达保在电话中说到杜承荣中风住院的情况,现在缺钱,通完话后徐桂芬说过两天先还一部分钱给他们。当时讲到如何还款时,徐桂芬答应会慢慢归还。张晴烨说大家都是亲戚,让徐桂芬写份保证书,徐桂芬说她有的字不会写,提出让张晴烨代写的,张晴烨为此代写了《保证书》,《保证书》是在移动营业厅门口他骑过来的电瓶车坐凳上写的,当时差不多是四点多,天没有黑,写保证书的纸和笔是他回家拿的,他家住在农贸市场,离营业厅也就50米左右。写《保证书》之前他们和徐桂芬商量过的,也是在徐桂芬答应的前提下书写,徐桂芬对《保证书》内容知情,不存在误解。移动营业厅对面就是警务室,那里有治安探头,不存在他们胁迫徐桂芬签字的情形。《保证书》出具后,徐桂芬归还了1万元给他父亲杜承荣,是现金存到他的银行账户上的。对于他们和徐桂芬商谈还款的经过,他还用手机录了一段音,可以将录音提供给法庭。 陆达保、徐桂芬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张晴烨支付借款129000元及违约金(以129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3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2倍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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