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8-15 09:10 人阅读 来源:未知
替人要债时,竟在欠债人的家门前泼粪、放鞭炮、撒冥币,恐吓欠债人还钱。日前,经蜀山区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万辉因犯寻衅滋事罪,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
被害人李某与王某因合作一建设项目时产生纠纷,王某认为李某在合作期间尚欠款未还,多次向李某索要未果后,通过朋友刘某某认识了万辉,遂委托万辉代向李某索要欠款,并承诺事成之后,给予报酬。
2016年5月,万辉受托后,多次前往李某家中讨要欠款,但李某认为并不欠款,并多次报警。因涉及经济纠纷,出警民警告知双方通过法律途径诉讼解决。由于要债不顺利,万辉心中愤愤不平,一直想出口气。
2016年5月20日,万辉与刘胜利,万春(另案处理),大伟(绰号、另案处理)共同商议向李某讨债之事。万春、大伟提议向李某家中泼粪,万辉、刘胜利均表示同意。5月26日晚,万春、大伟来到李某住处,大伟将所携带的一袋粪便泼到李某家门上,万春则用红色喷漆在楼道喷写“李某还钱”、“王八蛋”等字样。6月6日凌晨1时许,万春带着朋友邱某又来到李某家门外,在楼道内放鞭炮、撒冥币,让李某一家人困扰不堪,连邻居也叫苦不迭。6月9日4时许,万春、大伟再次前往李某家,在其家门上泼洒机油。万春、大伟每次“办完事”,都将“战果”向万辉报告。万辉先后给予二人600元好处费。
2016年6月20日晚,当万辉邀集人来到李某家中要债时,被李某家人控制并报警。公安机关接报警后,赶到现场将万辉带回调查。万辉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案件事实。
经审理,一审法院认为,万辉等人虽为讨要债务,但在公安机关告知其应通过诉讼解决之后,置社会秩序于不顾,在楼道等公众场合多次实施辱骂、恐吓他人的行为,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因万辉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013年4月28日被释放,系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罪,属累犯,最终判其有期徒刑8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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