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8-09 10:05 人阅读 来源:未知
在河南商丘,有一个平均年龄约50岁、约30名中老年妇女组成的“讨债”团,她们参与各种债务纠纷、工程纠纷、医疗事故处理。日前,这个“大妈团”的14名主要成员被一审判决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寻衅滋事罪,判处2年至11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面对一审判决,有大妈表示委屈:“我们确实犯法了,但不是什么黑社会。”估计这个看法,也比较符合一般网民对于这件事情的观感。的确,说“大妈讨债团”纯洁无辜,没有人会支持。毕竟,她们所做的就是帮人“出头”的生意。如果说,年轻的暴力团伙所依仗的是拳头恐吓,这些大妈们的底气则是“你不敢拿我怎样”。对这样一个“大妈团”,说她们犯寻衅滋事罪,说服力可能更强一点。
法律不能因为犯罪嫌疑人是大妈就网开一面,这样的主张当然没有错。但是,说她们犯了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这就需要更扎实的证据和更严密的论证逻辑。好在这样的结果只是一审判决,对心有不服的大妈们来说,她们还有机会通过二审程序来为自己争取权利。罚当其罪是基本的法治原则之一,大妈们干了她们不应当去干的事情,就必须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同时,她们所需付出的代价,也只能以法律的规定为限。是否涉黑,不妨等待二审给出最终说法。
实际上,除了是否涉黑这个焦点之外,此案更值得关注的,恐怕是“大妈要债团”到底是怎么产生乃至“红火”起来的?根据媒体的报道,这些大妈在成为“要债团”成员之前,几乎都是病痛在身,生活得并不遂心。有一个被一审判刑5年的大妈对记者讲,她最初参加这种活动,在意的就是别人会“管饭”。后来,她觉得自己一个病人,能够“帮助”到别人,很“荣幸”。应该说,所谓的“帮助”,所谓的“荣幸”,都不过是大妈们自己的幻觉。她们的老年生活困窘、空虚,所以才把被利用当成了“荣幸”。
在社会这个层面,正常的问题解决机制,当然不应当包括“挟大妈以自重”、借大妈来达到要债的目的。有不少人这么干了,甚至让“大妈要债”成为一种模式、一种强劲的市场需求,这意味着正常机制一定在某个环节出现了问题。首先,要考虑的是诚信之稀缺。欠人债务,一定要等到别人弄出非常手段才想得到归还?然后,要检讨的是法治渠道成本过高的问题。本来,私人恩怨难决可以寻求公权力的裁判,可是有人却偏偏不信法律而去信大妈,他们也讲得明白——“诉讼成本太高”。
借助黑社会要债,与利用大妈要债,都是救济渠道不畅下的扭曲选择。眼下,大妈们操心的是能否洗脱“涉黑”的名声。而那些看得见、看不见的要债的人们,他们在“大妈要债团”覆灭之后,要将目光投向何处呢?毫无疑问,应该是法律本身。但这也需要执法者更好地作为,让更多的人自觉走上公平正义的大道。
延伸阅读: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我们|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Copyright ©2004-2016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