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出轨8年送情人89万 妻子获悉后向小三讨债

2017-07-20 13:25 人阅读 来源:未知

 扬中女子黄丽,与孙楠是一对经历了分分合合的夫妻。在这过程中,另一女子方云进入了孙楠的“生活”,出轨的孙楠8年中陆续给付了方云总计89万元的费用。相关协议被黄丽无意发现,让这段婚外情曝光。在交涉无果后,黄丽将方云诉至扬中法院,讨要孙楠私自给付的89万元巨款。19日,记者从扬中法院获悉,近日经扬中新坝法庭开庭审理,最终法院判决方云返还黄丽32万元。

  男子出轨8年给了情人89万元

  法院方介绍,扬中女子黄丽,于上世纪90年代初,与孙楠按照农村风俗办理了结婚仪式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在一起。两人“婚后”共同经营了一家电气公司,并于1995年生育一子,生活较为富裕。2010年3月18日,两人补领了结婚证;同年7月18日,两人协议离婚,并对小孩抚养、财产和债务分配等问题做出了约定。2013年8月7日,二人又登记复婚。

  2008年,孙楠认识了方云,此后两人发展成了情人同居关系,直至2016年3月分手。院方介绍,在此期间,孙楠陆续送给情人方云购房款、购车款、装修款及其他各种名目的款项共58万元,并且两人前后还签了四份《分手协议》,孙楠据此四次支付给方云的分手费、补偿费等多达31万元。

  这样,孙楠给予方云的以上两笔财产,总额共计89万元。其中,2008年到2010年7月18日,给付的款项有20万元;2010年7月19日到2013年8月7日期间,给付了37万元。另外的32万元,是在2013年8月7日之后给付的。

  发现《分手协议》,妻子愤怒要讨回

  2016年夏,黄丽在清理家中物品时,发现丈夫孙楠与方云两人签订的多份《分手协议》,方才知道孙楠与方云,存在不正当关系。情绪平复后,黄丽认为孙楠给方云的财物都是夫妻共同财产,且孙楠未经其同意私自赠与给方云的行为应属无效。

  故此,黄丽认为方云应予返还孙楠赠与的89万元款项。在交涉无果后,愤怒的黄丽将方云诉至扬中法院。

  法庭上,方云辩称在她与孙楠交往的8年时间里,从不知道孙楠结过婚并有小孩。并且,孙楠赠给方云的财产,都是二人在相处期间,孙楠以男女朋友的名义赠与。故此,方云所得的所有赠与,均为善意取得,合法有效。

  法院分析

  89万元只有一部分属共同财产

  判被告退还32万元

  扬中法院新坝法庭审理后认为,黄丽和孙楠于上世纪90年代初的婚姻,应认定为事实婚姻。2010年3月18日,双方补领结婚证,婚姻效力及于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期间。

  2010年7月18日,双方协议离婚并就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达成一致意见,也即夫妻共同财产处置完毕。

  而在此之前,孙楠赠与方云的财产是否属于二人夫妻共同财产,因孙楠未到庭答辩,黄丽也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故对黄丽要求方云返还该期间所得款项20万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2010年7月18日至2013年8月7日期间,黄丽与孙楠已离婚,属于同居关系,两人未形成法律所保护的夫妻人身关系。因而,孙楠赠与方云财产的性质,不能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置原则进行认定。故此,黄丽要求方云返还该期间所得款项37万元的诉讼请求,法庭不予支持。

  2013年8月7日,二人登记复婚后,孙楠和方云的婚外同居违反了婚姻法的禁止性规定,属于违法同居关系;而孙楠向方云的赠与,也为其与黄丽的夫妻共同财产。这样,孙楠以代付购车款、装修款及分手费等方式,给付方云款项的行为,属于赠与;但该赠与依法应认定为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行为,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且有悖公序良俗,应属于无效;同时,方云与有妇之夫同居存在过错。据此,方云取得的财产理应返还。

  方云以其不知情并认为据此取得的财产系善意的抗辩,法庭没有法律依据。

  因此,黄丽要求方云返还登记复婚后所接受孙楠赠与款项32万元的诉讼请求,法庭依法应予以支持。最后,因孙楠赠与方云款项所购置的房产、车辆已登记在方云名下,由方云使用,法庭不再判令返还房产、车辆,而由方云以现金方式返还无效受赠的财产。

  最终,法院判令方云返还黄丽3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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