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效届满的回款技巧

2016-11-01 18:04 人阅读 来源:未知

 

       诉讼时效指的是民事权利人在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时,在法定的期限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了法律保护的权利的制度。诉讼时效的规定有利于促进债权人及时行使权利,有利于人民法院及时处理民事纠纷。
       诉讼时效一旦届满,就意味着债权人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诉讼程序强制债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
       我国民法有关时效制度规定,诉讼时效的客体是民事实体权利的一部分而非全部。时效期间一旦届满,权利人只丧失其权利的一部分,即通过强制手段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没有了。换言之,其民事权利虽存在,但不再受强制保护了,法律上称此为“胜诉权”的丧失。但是,胜诉权的丧失并不意味着民事权利的全部丧失。时效期间届满后,其民事权利本体还存在。例如,物的所有人于时效期间届满后,虽失去了请求债权人排除侵害的权利,但对其物的所有权并未丧失。再如,债权人于时效期间届满后,虽不能再请求人民法院指令债务人履行债务,但对债务人进行给付的受领权(接受债务人给付的权利)还存在。基于这一点,权利人虽不能以诉讼方式请求强制履行,但债务人的债务仍在,债权人仍可采取其他手段,诸如道德约束、舆论监督、公共关系的攻势等追讨债务。一旦追讨成功,债务人的履行具有法律效力,两不得以已过时效为由反悔。
       简单地说,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并不意味着债权的完全消失,已过诉讼时效的债权,销售催款人员虽不能依靠法律的强制力向债务人进行追诉,但它仍属一种“自然债务”,销售员可通过其他途径实现追讨目的。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了一般的诉讼时效为两年,诉讼时效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同时也规定了权利人在法定时效内提出主张,该诉讼时效会中断,中断后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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