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6-01 15:08 人阅读 来源:未知
案例:2013年6月,周某(男)与赵某(女)在朋友聚会上相识并逐渐坠入爱河,2014年2月,赵某向周某借款四万元,并写下欠条,注明日后一定偿还。但借款还未偿还,双方就办理了结婚登记成为夫妻,借款一事双方此后都未提及。2015年8月双方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此后,周某提出让赵某偿还在恋爱期间所借的四万元。但赵某认为,双方之间的借款,已经成为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自己无需再偿还周某的借款。协商无果,周某将赵某告上法庭,要求赵某偿还四万元借款。经法院审理作出判决,被告赵某偿还周某借款四万元。
专家点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个人财产主要指“(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周某借给赵某的钱款是在恋爱期间,这属于周某婚前个人财产,此钱款不因婚姻关系的缔结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赵某所写的欠条体现了周某与赵某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赵某所借的钱款用于自身生活,并非用于二人结婚时夫妻财产购置或者婚后的事情,不存在债务婚后的抵消或部分抵消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赵某应当偿还周某的借款,故法院作出此判决。 专家提醒:恋爱期间,男女双方相互之间给付财物是非常普遍的,给付的性质一般有两种,一种是赠与,一种是借贷。在恋爱期间借款,法律上男女之间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因此恋爱期间借款应当予以返还,即使恋爱期间借款结婚后也要予以返还。除非婚前债务是用于婚时夫妻财产购置或者婚后的事情,存在债务婚后的抵消或部分抵消情形。
文章来源:http://www.yaozhang.cx/zwcq/325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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