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12-13 14:04 人阅读 来源:未知
2013年4月湖北荆州人刘某在江陵县国土整治局招标项目中标,与钟祥市水电工程处约定自己出资承建中标标段项目工程,工程结束后由钟祥市水电处支付工程款。施工过程中,刘某将项目中的硬化渠、碎石路等部分工程转包给了江陵县人张某,并约定由张某垫资,工程结束后由钟祥市水电工程处直接转汇给张某。竣工后,张某拿着江陵县劳动监察局下达的协助处理函,找到钟祥市水电工程处王某讨要18万元工资款和30万元的材料款,王某以手续不全为由予以拒绝。
2015年2月4日,临近除夕,张某下定决心再次讨要欠款,便叫上朋友李某、文某帮忙要账。期间,张某也同时叫来了刘某,谎称商量要账事宜,并强制扣押刘某,拿走其手机,不让刘某与外界联系。2月5日,张某、李某、文某胁同刘某驱车来到钟祥市水电工程处,将正准备上班的王某挟持进车内,向随州方向逃走。途中,张某多次指使李某、文某殴打王某,威胁王某立刻支付工资款和材料款共计48万元。下午2点,收到汇款的张某将王某放在随县,王某得以自由。随后,张某亦归还了刘某的手机,放其回家。
为了索要欠款,采取非法拘禁他人的手段,结果钱没要到,参与要账的一行人却因触犯法律被判刑。钟祥市检察院建议,要账应通过正常法律途径,切莫铤而走险采取违法的方式,否则将会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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