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12-15 10:48 人阅读 来源:未知
一方出钱,一方炒股,老朋友“合作”5年,却在股市红火之际闹上法院“清账”。
林刚(化名)和颜桐(化名)都是四五十岁的中年人,两人是朋友。由于颜桐有多年炒股经验,而且“战绩”不错,林刚决定把自己的资金交给他经营。
2002年7月间,林刚(甲方)与颜桐(乙方)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甲方林刚提供50万元资金,乙方提供劳务及技术,双方共同合作。按照协议,甲方林刚不承担股市风险,他只管每年收取出资额15%的年利润;乙方颜桐必须亲自操作所有股票的交易业务,甲方不得“染指”。
林刚与颜桐的合作多年来还算一帆风顺。从2002年7月16日至2005年12月间,林刚共收到颜桐陆续支付的股票红利等计18.6万元。
此后,颜桐说炒股票炒亏了,要求林刚与他共担风险。林刚不同意,他认为按照协议书自己无需承担风险。
2007年1月,双方就合作股票进行清算,颜桐在《清算确认书》中承认尚欠林刚39万余元。之后,颜桐陆续支付了近16万元,就不想再付钱了。4月26日,林刚起诉到法院,要求颜桐把剩余的23万余元资金还给他。
由于有约在先,一审法院支持了林刚的诉求。法院的理由是,林刚和颜桐之间的《协议书》和《清算确认书》是双方自愿签订的,双方当然都应该遵守、履行。被告颜桐未能按时付款,已构成违约,不仅应该返还林刚23万余元的本金,还得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据悉,被告颜桐不服判决,已经向市中级法院上诉。
说法
亲朋委托炒股
最好约定清楚
有一对翁婿最近也在打股票官司。老岳父委托女婿炒股票,由于女婿卖掉的股票大涨,老岳父气坏了,说女婿未经他同意擅自卖股票,把女婿告到法院要他赔偿损失。不过,由于双方之间没有订立协约,女婿到底能不能卖掉岳父的股票,还真难扯清楚。
昨日,记者在思明区法院采访时获知,由于今年以来股市持续红火,有关股票的纠纷也多了起来。在这些纠纷中,原被告双方不是朋友,就是邻居或者亲戚。
如果当事人都像本案林刚和颜桐那样,签了明确的《协议书》,清算时还有《清算确认书》,打起官司来还有个依据,比较容易说得清楚。但是,多数的当事人都像那对翁婿一样,缺乏契约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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