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12-23 09:48 人阅读 来源:未知
提高门槛、降低额度、严格审批,近几年商业银行“跑马圈地”的信用卡发行模式,终于有了“踩刹车”的迹象。针对信用卡风险的进一步
加大,银监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信用卡业务的通知》,商业银行不管是主动还是被动,都或多或少减缓了“圈地”的速度。
从早期的重发卡轻审核,一味以发卡数量作为衡量业绩的指标;到现在的提高门槛、严格审批,同时想方设法追讨债务减少坏账,尽管银行的举动多少有些被动的意味,但至少是在重视和防范金融风险的道路上迈出了重要一步。
值得关注的是,由于受人力所限,很多银行都把信用卡催收业务外包。据新闻报道,包括建设、华夏、民生银行等在内的不少银行都把这项业务外包给了外资信用管理公司。这就不能不让人产生疑惑了,这些第三方公司是否具有催收债务的合法地位?银行将用户的个人信息提供给这些公司是否有泄露隐私之嫌?而这些承担了讨债业务的信用公司能够秉持信用管理的中立性吗?
虽然广义的信用管理业务是包含有商帐追收职能的,然而在成熟的信用管理体制下,信用管理的各项职能是有条件地相互制约的,需要拥有相应的比较完善的法律体系的保障。在我国,信用体系建设才刚刚起步,相关的法律法规还不健全。在这种情况下,信用公司一方面直接从事用户债务追讨,另一方面又对用户进行信用管理,其科学性和权威性如何保证?
记得曾经发生过这样的新闻:某用户向银行申请贷款,却被银行告知存在信用污点,不予批准。详细核查之后才发现,原来该用户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单位集体办过银行信用卡,因为没有及时缴纳信用卡年费而被记录下了所谓的信用污点。此事在当时就引起过舆论的强烈质疑,明明是银行方面滥发信用卡,却要由不知情的用户承担信用过错,信用系统的透明性、真实性何在?
信用体系建设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尽快加强信用体系建设也很有必要。我们姑且认为,我国的信用体系迟迟没有全面公开而仍然处在建设之中,正是为了让这个体系更加完善更加可靠。但是很显然,如果最基础的信用采集工作只是由银行或者与银行有着密切业务往来的机构完成,而撇开用户及社会的监督,这个体系的权威性难免让人产生怀疑。
在未来社会中,信用对于每个人来说都将意义重大,因此,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性毋庸置疑。我们希望信用管理规范不要从一开始就误入歧途,这远比信用卡债务追讨更加举足轻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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