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2-13 10:49 人阅读 来源:未知
租了汽车结果汽车丢了,结果却是租车公司的员工却获刑。近日,珠海市香洲法院审结这起案件,朱某龙等10名被告人因为郭某租车后丢车,为追讨债务最终非法拘禁郭某平,朱某龙等10名被告人分别获刑6-10个月不等。
案情回放:
2016年3月初,郭某平到首某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首某租赁公司)租赁汽车。租车成功后,郭某平称自己不慎把租赁的汽车弄丢,没法把汽车归还给首某租赁公司。2016年3月18日,首某租赁公司的员工朱某龙、谢某礁、陈某全等人与郭某平在首某租赁公司珠海分公司前山店内就租赁汽车的赔偿进行协商,结果双方协商不成。3月19日,郭某平报警,公安机关将双方带至前山派出所内进行调解,经过协商,双方依然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当晚,郭某平在派出所过夜,朱某龙、谢某礁遂安排彭某、房某勇、任某平等人在派出所外等候。
2016年3月20日上午7时,郭某平离开派出所后,随即被在派出所外等候的房某勇、任某平等人截住,并带回首某租赁公司珠海分公司前山店。朱某龙等人再次与郭某平就汽车的赔偿事宜进行协商,但双方依然无法协商一致。为此,朱某龙等人决定把郭某平拘禁起来。朱某龙、谢某礁安排王某、罗某、陈某意、邓某民等人轮流值班,与房某勇、任某平一起看守郭某平。在拘禁期间,房某勇、任某平认为郭某平丢失汽车的事情存在蹊跷,于是使用暴力击打郭某平的脸部、头部。3月21日早上10时左右,民警接获报警后前往现场解救郭某平,并当场抓获陈某全、房某勇。同日,朱某龙、谢某礁、彭某、任某平、王某、罗某、陈某意、邓某民等人先后自行前往派出所配合调查。
案经香洲法院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朱某龙、谢某礁、彭某、房某勇、任某平、陈某全、王某、罗某、陈某意、邓某民非法拘禁郭某平,且有殴打情节,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拘禁罪。法院判决被告人彭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被告人朱某龙、谢某礁、房某勇、任某平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被告人陈某全、王某、罗某、陈某意、邓某民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九个月。
法官释法:
承办法官表示,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法官考虑本案是民事债权债务纠纷引起的,事出有因,在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法官特别提醒各位市民,追讨合法债务也要采取合法的方式,要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切勿因讨债心切而采取不理智的方式追债,如果是非法拘禁债务人,就会导致讨债未成、自己却受到刑事处罚的苦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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