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11-01 13:06 人阅读 来源:未知
海口中院:限被告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还款本报讯 马娟和牛志清以前是恋人关系,两人曾经同居,现已分手。马娟以前与牛志清交往时,目的是想和对方结婚。然而有一天马娟突然发现,牛志清是有妇之夫,对方欺骗了她的感情。马娟曾多次借款给牛志清。牛志清为了能继续向马娟借钱,就主动出具了100万元的借条。当马娟拿着借条要求牛志清还钱时,牛志清却拒不还钱。记者陈栋前男友写100万元欠条却一直不还钱马娟和牛志清曾经是恋人关系并且同居。在两人交往的过程中,马娟渐渐发现,牛志清曾被单位开除过,为人不是很诚实。马娟天真地认为,只要牛志清对她好,其他的并不是那么重要。马娟说,与牛志清确定恋爱关系后,她打算和对方结婚。然而,在一次偶然的机会,马娟得知牛志强并没有离婚,面对那张假的离婚证,马娟怀疑牛志清及其老婆一起欺骗她。马娟称,2011年7月3日,在她得知牛志清未离婚后,心里很生气。“他为了继续向我借钱,主动写了一张借条。”马娟说,借条上载明:今向马娟借人民币100万元整,于三年内归还。后来,马娟发现牛志清并不想和她结婚,就拿着借条要求牛志清偿还100万元。而牛志清却否认向马娟借过钱。“我当时是为了讨马娟欢心才写下该借条的,马娟未实际向我支付借款100万元。”牛志清说。面对牛志清的狡辩,马娟感觉很寒心,她说借给牛志清的100万元都是她经营所得,从2009年至2011年底以现金形式分多次共向牛志清支付了100万元,每次支付借款时并未要求他出具借条。她对两人的感情情彻底失望后,才要求牛志清出具借条。在多次向牛志清追讨借款未果的情况,马娟向海口美兰区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牛志清偿还借款100万元。昔日恋人对簿公堂,女子一审输官司面对马娟的起诉,牛志清说,马娟每个月仅收入5000元左右,根本没有能力给其提供100万的借款。牛志清指出,民间借贷普遍发生在亲朋好友之间,基本上都是基于信任关系,形式上简单、随意,所以口头借贷不写收据、预先“空打借据”但未实际付款、已还款不交还借据等都是极其普遍的现象。牛志清在法庭上陈述,马娟提供的证据根本不足以证明她实际出借100万元,其所称的借贷纠纷纯属虚假诉讼。一审法院认为,从借条的内容来看,不能证明牛志清已收到马娟的借款100万元,且马娟未提供其他的证据佐证已向牛志清支付100万元。在本案中,马娟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其已经向牛志清提供了借款100万元,即不能证明其与牛志清之间的借贷合同关系已生效,故马娟请求牛志清偿还其借款人民币100万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海口美兰区法院经过审理,作出一审判决:驳回马娟的诉讼请求。二审改判:男子须偿还借款100万元马娟不服一审判决,向海口中院提出上诉。马娟称,原审判决在认定马娟和牛志清关于借款用途、款项来源和出具借据背景存在认定事实不清的情况。马娟说,从借条来看,牛志清已收到她借款100万元,并承诺三年内归还。从思维逻辑来理解,牛志清已收到借款100万元,所以才承诺3年内归还。马娟称,鉴于现实生活中交易习惯因人而异,贷款人向借款人支付现金也是相当常见的,故请求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
海口中院审理查明:马娟陈述牛志清向其出具的《借据》是牛志清在几年里向马娟借款的确认,并不是一笔一次性支付的款项。法院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一致。在本案中,牛志清和马娟曾是恋人关系,牛志清是在与马娟共同生活过程中,于2011年7月3日向马娟出具100万元借条的,根据本案证据及双方当事人对案件的陈述,该借条是牛志清对几年中马娟借钱给其用于经营及其他各种费用的确认,并不是一次性支付的款项,且在出具借条时牛志清是处于自愿的状态,并未受到胁迫,应认定该借条真实有效。海口中院经过审理,对该案作出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限牛志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马娟偿还借款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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