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6-09 10:18 人阅读 来源:未知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如果讨债手段违法,非法拘禁或暴力殴打他人,那讨债人就将面临牢狱之灾。昨日,同安区人民检察院发布了一起因讨债引发的刑案,目前9名被告人已被起诉。
被害人刘先生此前拖欠被告人吴某甲一笔钱。事发当天,2016年11月7日,因刘先生拒不还款,被告人吴某甲与被告人张某甲合谋向刘先生讨债,他们决定将刘先生抓回同安控制催债。
当日20时许,因到刘先生暂住处敲门未得到应答,被告人张某甲等人强行进入该暂住处,殴打刘先生并将其强行载至同安。刘先生不仅在途中被扇耳光,被带至同安一公司仓库后,又遭到被告人汪某某、孙某某等人殴打。
之后几天时间里,被害人刘先生不断地被转移拘禁地点催债,还遭到恐吓、殴打。
后来,被告人张某甲等人越来越狠。他们将刘先生转移至另一个仓库内,锁住双脚,不仅用电棍电击刘先生身体,还用车门夹击其腿部。
直到去年11月8日17时许,被害人刘先生趁打电话筹钱还债之机,发微信给自己朋友小范,让小范帮忙报警。当日19时许,公安民警在该仓库内发现刘先生,并抓获被告人张某甲。
经鉴定,被害人刘先生左眼眶内侧壁骨折,损伤程度系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丙、吴某甲、张某乙等先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目前,被告人张某甲、吴某甲等已赔偿被害人刘先生经济损失人民币2万元,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近日,张某甲等九人因涉嫌非法拘禁,已被同安区检察院提起公诉。
说法
暴力讨债,追究刑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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