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10-24 10:07 人阅读 来源:未知
合伙做生意后,一方欠下对方8000多元,20年来仍未归还。原告债权人黄某无奈之下起诉至法院。近期,平果县法院审结了一起发生在20年前的债务纠纷,依法判决被告借款人张某偿还债务8000余元。
黄某与张某曾合伙从事木材经营。1996年6月2日,在本村村民的见证下,双方经过结算后,确认张某需向黄某支付各项费用8087元。因曾某当时没有钱支付,即在结算当天向黄某亲笔出具了一份《欠条》并约定了相关内容。在庭审过程中,张某对黄某出具的《欠条》没有异议,也承认确实一直欠对方8087元没有偿还。但是,张某认为黄某没有在法定的时间内向张某主张权利,因此,黄某的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法院应驳回黄某的诉讼请求。
张某于1996年6月2日出具的《欠条》是两人经清算后确定的书面协议,该《欠条》客观、真实,张某对此亦无异议,故被告张某应按该《欠条》的约定履行义务。原、被告在《欠条》中约定的还款时间为“7月2日”和“8月2日”,该约定指向的还款时间并不明确,因此,原告可以随时向被告主张权利。被告以该《欠条》约定的还款时间为“1996年7月2日”和“1996年8月2日”为由主张原告的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与事实不符。故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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