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11-01 13:04 人阅读 来源:未知
妹妹、妹夫婚姻存续期间,李泉水(化名)从他们那儿借了12.5万。
不久,妹妹、妹夫离婚,前妹夫拿着李泉水此前给妹妹出具的借条来讨债。法院一审判决李泉水偿还12.5万和相应利息。
李泉水不服上诉,二审改判,驳回一审原告全部诉求。
2014年11月11日,王小刚(化名)与李小双(化名)登记结婚,2015年8月11日,李小双的哥哥李泉水向妹妹、妹夫借款12.5万元,李泉水向夫妻二人出具了借条:“今从妹妹手借款拾贰万伍仟圆整,立此为据。李泉水2015.8.11”
借完这笔钱不到10天,2015年8月19日,王小刚和李小双协议离婚了,离婚协议约定个人财产归己,无房无债务。后来,王小刚以李泉水欠债未还为由,到法院起诉。
庭审中李泉水辩称,12.5万元不是借款,而是替妹妹李小双保管的彩礼。2015年12月30日,他通过农业银行转账给李小双12.5万元,自己当时写的欠条已经作废。
一审法院认为,李泉水从王小刚、李小双夫妻处借款后并出具借条,双方即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权为夫妻共同债权。另外,离婚时王小刚、李小双约定李泉水所欠双方的12.5万元归王小刚所有,并将借条原件交付给王小刚。因此,李泉水应向王小刚还款,而不应向李小双还款。
一审法院判决,李泉水偿还王小刚借款12.5万元和相应利息。
判决后,李泉水不服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李泉水认可借条的真实性,也认可收到了该笔12.5万元,故应对该笔款项承担偿还责任。现李泉水提供了银行转款记录证明2015年12月30日向李小双账户还款12.5万元,其还款义务已履行完毕,该笔债务已消灭,故对王小刚要求李泉水还款的请求不予支持。
虽然王小刚主张李泉水应向其还款而不应向李小双偿还,因从该借条看债权人为李小双,李泉水向李小双还款并无不当。
二审法院依法改判,驳回王小刚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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