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劳抵债的催款技巧

2016-12-20 15:53 人阅读 来源:未知

销售人员在催款实践中,有时会遇到下列情况:欠款人钱货两空,无力清偿债务;或是欠款人虽有一定的财产,但又难以抵偿全部债务。在这种情况下,催款人若是穷追不合,至多只能得到部分清偿,或将欠款人逼至“要钱没有,要命有一条”的境地;催款人若放弃追偿权,又必定会遭受经济损失。比较好的办法是:催款人适用劳务抵债法,也鄂以欠款人的劳务抵偿债务,这样既可减轻欠款人的负债压力,从而调动其偿债的积极性,又可确保催款人实现其权利。
1.劳务抵债法的优点
(1)用劳务抵债可以最大限度地保有债权。即使在欠款人无法履行金钱债务的情况下,也可以通过其提供的劳务保障债权的实现。
(2)用劳务抵债提高了欠款人还款的积极性。因为这一方法考虑到了欠款人的具体困难,为欠款人提供了一个既宽松又便利的还债条件,从而促使欠款人积极还款清欠。
(3)用劳务抵债共建和谐基础。这一方法往往是在收欠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实施的,所以更便于化解纷争,促进团结协作。
2.适用劳务抵债法的一般条件
(1)有用性。欠款人所提供的劳务能够满足收款人的生活或生产的需要,或是某项劳务能使收款人的生活或生产受益,并得到收款人的认可或允诺。
(2)抵偿性。欠款人提供劳务的目的是为了抵偿债务,其提供的用于收款人生活或生产的劳务能够转换为债务的抵偿。
(3)可能性。即欠款人应具有提供劳务的能力。劳务抵债就是欠款人提供劳务,以劳动报酬抵偿债务。因此,欠款人是否具有提供劳务的能力,是履行劳务抵债的关键。一般情况下,欠款人能够提供人力、物力和技能的一项或是多项,即被认为是有劳务抵债的能力。例如,欠款人能够提供加工、定做、修缮、修理、运输、安装等劳务。如果欠款人不具备提供劳务的能力,劳务抵债就没有实施的可能,收款人也就不能通过这一方法实现债权。
(4)自愿性。欠款人提供劳务应当出于自愿。劳务抵债之前应征得欠款人的同意,是否选择劳务清偿的方式由欠款人自愿决定。收款人不能凭借其有利地位强制或变相强迫欠款人接受劳务清债方案,更不能采用羁押或其他限制其人身自由 等违法手段来达到劳务抵债的目的。
(5)合法性。欠款人以其劳动偿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收款人不得要求欠款人提供非法劳务,同时,欠款人也不得主动提供非法劳务,任何违法的或有损于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劳务都是非法的劳务。例如,收款人不得要求欠款人加工制造伪劣产品或倾销假冒产品,欠款人也不得制造假冒产品等,否则将影响收款人实现其权利,甚至会致使收款人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2010 年 8月,泰阳冶炼厂与虹光铸造厂签订了加工承揽合同,按合同约定,铸造厂为冶炼厂加工制作了4000 套模具。按照双方约定,模具的技术资料、图纸由冶炼厂提供,原材料由铸造厂提供,泰阳冶炼厂在提走最后一批定做物时,应付清全部加工费。2010 年 10月,冶炼厂派车拉走了最后一批模具,并 留下欠条,答应10月底之前付清全部欠款。
2010 年 11月15日,泰阳冶炼厂来函称:因经营不善,现无力偿付欠款,待经营好转,立即偿还。虹光铸造厂则不同意泰阳冶炼厂延期付款的请求,遂派人上门催讨,但几次都是空手而归。但泰阳冶炼厂主动提出:能否为虹光铸造厂提供一定的劳务,以此来抵偿债务。铸造厂经了解得知:冶炼厂近年来的确因资金匮乏、开工不足,致使许多设备闲置。而铸造厂却订单不断,任务繁重,甚至忙不过来。如果让冶炼厂承担一定的劳务,这既有利于生产和确保债权的实现,又可使欠款人摆脱困境,可谓两全其美。经协商一致,虹光铸造厂遂与泰阳冶炼厂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从201 1 年 1月到 201 1 年 10月,泰阳冶炼厂为铸造厂免费加工锥齿轮毛坯 9600 套:虹光铸造厂放弃要求欠款人支付债务利息 2万元的请求权。执行和解达成后,冶炼厂变压力为动力,严格成本管理,开拓产品市场,仅用半年时间便扭亏为盈,随后即还清了全部欠款并履行了和解协议所约定的其他义务。
3.劳务抵债法的具体实施
(1)签订劳务抵债协议。收款人可事先提出劳务抵债方案,以供欠款人参考或选择,也可由欠款人主动表达劳务清债的意向。收款人与欠款人就劳务抵债达成一致意见的,即可签订劳务抵债协议。协议一般包括以下内容:收款人、欠款人的基本情况;劳务抵债的债权数额;劳务的种类、场所、方式和期限;劳务的验收和计酬标准;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等。协议签订后,应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协议一式两份,效力均等。为确保协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双方当事人可将劳务抵债协议送交公证。
(2)履行劳务抵债协议。劳务抵债协议签订后,欠款人应按协议的约定,及时提供劳务并完成预定的工作量。收款人一方面监督协议的履行,另一方面应为欠款人履行协议提供方便,以加快欠款人的履约进程。
(3)视履行结果,进行不同的处理。双方劳务抵债协议履行完毕或是在履行过程中,收款人可根据不同的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理。
①欠款人如期履行了劳务抵债协议,依该协议约定,受偿的债权及其相应的债务即告消失,当然这也是最常出现的结果。
②如果欠款人向收款人提供劳务所实现的价值大于债务所体现的价值,收款人应将剩余价值部分返还欠款人。
③如果欠款人提供的劳务不足以清偿债务,收款人可继续行使对余债的追偿权,或者要求欠款人补足劳务,以使债权得到足额清偿。
④如果欠款人不履行劳务抵债协议,收款人可要求欠款人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对仍不履行义务的欠款人,收款人可依法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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