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讨债,竟扣押他人 律师提醒:这样要债使不得

2017-04-17 09:51 人阅读 来源:未知

王某是湖州某服装厂负责人,客户蔡某欠他货款20000多元。王某多次催讨蔡某还钱,蔡某均以没有钱为由拒绝支付。
去年底,王某一怒之下,找来宋某等三人,将蔡某强行带到车上,要求其支付货款,并威胁蔡某如果不拿出钱来,就对其实施殴打。蔡某出于害怕,将20000多元钱交给了王某。
王某拿到钱后主动释放了蔡某。
后来蔡某报了警。王某被湖州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
律师解读:浙江易新律师事务所徐迪律师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这里所说的“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是指为了胁迫他人履行合法的债务,而将他人非法扣留,剥夺其人身自由的行为。这种行为在特征上与一般的非法拘禁不同,其目的不在于剥夺他人的人身自由,而是以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为手段,来胁迫他人履行债务。
虽然这类犯罪情况比较复杂,一般是以索取合法债务为目的,主观恶性与以勒索财物等为目的绑架他人有所不同。但在法律上仍被认定为非法拘禁罪。本案中,王某为索要债务而非法扣押蔡某的做法,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因此,按照法律规定,王某可能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规定:“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徐律师提醒大家,不管是索取何种债务,都必须通过合法的手段进行,否则可能触犯刑法,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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