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10-27 12:03 人阅读 来源:未知
据了解,于某某等人与卞某某有经济纠纷,得知卞某某回牡丹区沙土镇卞老家,于某某和王某某于2015年2月11日下午,到卞某某家找到其要账。后于某某和王某某怕卞某某跑了,于某某驾驶汽车在后面跟随卞某某乘坐的汽车。当晚19时许,于某某在济广高速公路205KM+800M处,超过由卞某某的女婿王某某驾驶的汽车拦截逼停该车时,导致两车撞击,致使王某某的车辆受损。经鉴定,该车损失价值达16010元。
案发后,被害人王某某电话报警,双方接受交警的处理。庭审后,被告人于某某将被害人王某某车损16010元交到牡丹区法院。
牡丹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于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己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被告人于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判处被告人于某某赔偿原告人王某某经济损失160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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